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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对环境的要求(GMP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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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非无菌产品,可灭菌产品生产区人员净化程序

(b) 不可灭菌产品生产区人员净化程序

注1:阴影内的设施可根据需要设置;

注2:多层厂房或同一平机生产区中空气洁净等级不同时,到达各区域前的人员净化程

序可参照(a)(b)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组合。

不可灭菌产品生产区 气闸室或空气吹淋室 出 进 洗手、脸、腕 进 出 厕所浴室3、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人员净化用室的入口处应有净鞋设施;

(2) 100级、10 000级洁净区的人员净化用室,存放外衣室和洁净工作服室应分开设置,外衣存衣柜和洁净工作服柜宜按岗位人数每人一柜;

洗手换鞋脱外衣穿洁净工作服 手消毒气闸室或空气吹淋室 非无菌产品、可灭菌产品生产区 厕所浴室 换鞋脱外衣脱内衣穿无菌消毒内衣手消毒穿无菌消毒外衣 换无菌鞋 手消毒

(3) 盥洗室应设洗手和消毒设施,宜装烘干器。水龙头按最大班人数每10人设一个,龙头开启方式以不直接用手为宜;

(4) 有空气洁净度要求的生产区内不得设厕所、浴室,厕所宜设在人员净化室外,如需设在人员净化用室内的厕所应有前室,供进入前换鞋、更衣用;

(5) 为保持洁净区域的空气洁净度和正压,洁净区域的入口处可设置气闸室或空气吹淋室,气闸室的出入门应有防止同时打开的措施,可采用连锁系统或视觉/听觉警报系统,设置单人空气吹淋室时,宜按最大班人数每30人设一台,洁净区域工作人员超过5人时,空气吹淋室一侧应设旁通门。

4、洁净工作服及其洗涤灭菌设施如下:

(1) 洁净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用;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2) 洁净工作服、手套、面罩等应定期更换、清洗,必要时使用一次性服装,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

(3) 洁净工作服的洗涤、干燥;其洁净度可低于生产区一个级别;无菌服装的整理、灭菌和存放室,洁净级别宜与生产区相同。

二、非无菌药品

非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未列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 1.非无菌药品生产环境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最低要求:

(1)100,000级:非最终灭菌口服液体药品的暴露工序;深部组织创伤外用药品、眼用药品的暴露工序;除直肠用药外的腔道用药的暴露工序。

(2)300,000级:最终灭菌口服液体药品的暴露工序;口服固体药品的暴露工序;表皮外用药品暴露工序;直肠用药的暴露工序。

(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洁净度级别应与其药品生产环境相同。

2.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不得利用回风。

3.空气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区域,产尘量大的操作室应保持相对负压。 4.生产性激素类避孕药品的空气净化系统的气体排放应经净化处理。

5.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药品制剂当不可避免与其他药品交替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清洁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6.干燥设备进风口应有过滤装置,出风口应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7.软膏剂、眼膏剂、栓剂生产中的中间产品应规定储存期和储存条件。

三、原料药

1.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储存的厂房设施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 原料药精制、干燥、包装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1) 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原料药,其暴露环境应为10,000级背景下局部100级。

(2) 其他原料药的生产暴露环境不低于300,000级。

3. 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与生产环境有交叉影响时,其检验场所不应设置在该生产区域内。 4. 原料药生产宜使用密闭设备;密闭的设备、管道可以安置于室外。使用敞口设备或打开设备操作时,应有避免污染措施。

5. 更换品种时,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在同一设备连续生产同一品种时,如有影响产品质量的残留物,更换批次时,也应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

6.物料、中间产品和原料药在厂房内或厂房间的流转应有避免混淆和污染的措施。

四、生 物 制 品

1.生物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1)100级:灌装前不经除菌过滤的制品其配制、合并、灌封、冻干、加塞、添加稳定剂、佐剂、灭活剂等;

(2)10,000级:

灌装前需经除菌过滤的制品其配制、合并、精制、添加稳定剂、佐剂、灭活剂、除菌过滤、超滤等;

体外免疫诊断试剂的阳性血清的分装、抗原(3)100,000级:

原料血浆的合并、非低温提取、分装前的巴氏消毒、轧盖及制品最终容器的精洗等; 口服制剂其发酵培养密闭系统环境(暴露部分需无菌操作);

酶联免疫吸附试剂的包装、配液、分装、干燥;胶体金试剂、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纸片法试剂等体外免疫试剂;

深部组织创伤用制品和大面积体表创面用制品的配制、灌装。

2.各类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符合特殊要求。

3. 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阶段,要求设备专用,并在隔离或封闭系统内进行。

抗体分装;

4. 卡介苗生产厂房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必须与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其生产设备要专用。

5. 芽胞菌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之前必须使用专用设备。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制品须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6. 如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应集中生产。在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胞菌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只能生产一种制品。 7. 生物制品的生产应注意厂房与设施对原材料、中间体和成品的潜在污染。

8. 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必须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进行,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9. 生产人免疫缺陷病毒(HIV)等检测试剂,在使用阳性样品时,必须有符合相应规定的防护措施和设施。

10. 生产用种子批和细胞库,应在规定储存条件下,专库存放,并只允许指定的人员进入。 11. 以人血、人血浆或动物脏器、组织为原料生产的制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并与其它生物制品的生产严格分开。

12. 使用密闭系统生物发酵罐生产的制品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DNA产品。

13. 各种灭活疫苗(包括重组DNA产品)、类毒素及细胞提取物,在其灭活或消毒后可以与其他无菌制品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但在一种制品分装后,必须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清洁消毒效果应定期验证。

14. 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应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并保持相对负压。

15. 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应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不得再循环,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的空气应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的性能应定期检查。

16. 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强污染性材料进行制品生产时,对其排出污物应有有效的消毒设施。

17. 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产操作区和设备应便于清洁和去除污染,能耐受熏蒸消毒。 18. 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室、质量检定动物室必须与制品生产区各自分开。动物饲养管理要求,应符合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19. 生产过程中污染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均要与未用过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20. 生产生物制品的洁净区和需要消毒的区域,应选择使用一种以上的消毒方式,定期轮换使用,并进行检测,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21. 在生产日内,没有经过明确规定的去污染措施,生产人员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动物的区域到操作其他制品或微生物的区域。与生产过程无关的人员不应进入生产控制区,必须进入时,要穿着无菌防护服。

五、放射性药品

1. 厂房应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有关规定,并获得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2. 放射性药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同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和原料药中的规定;放射免疫分析药盒各组分的制备应在300,000级条件下进行。

3. 操作放射核素工作场所的地面、工作台应使用便于去污的材料;操作放射性碘及其它挥发性放射性核素应在通风橱内进行,通风橱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含不同核素的放射性药品生产区必须严格分开。放射性工作区应与非放射性工作区有效隔离。应在污染源周围划出防护监测区并定期监测。

5. 生产区出入口应设置去污洗涤、更衣设施,出口处应设置放射性剂量检测设备。 6. 贮存放射性物质的场所应安全、可靠、便利,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具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设施,并符合辐射防护的要求。

7. 重复使用的放射性物质包装容器应有专用的去污处理场所。 8. 必须具备与放射性药品生产和质量控制相适应的其它设施。

9. 放射性工作区应设置盛放放射性废物的容器,放射性废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0. 被放射性污染的场所应在防护人员监督下进行专业清理,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11. 放射性废液、废气排放前应采取相应净化处理措施,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中 药 制 剂

1. 非创伤面外用药制剂及其它特殊中药制剂的生产厂房门窗应能密闭,必要时有良好的除湿、排风、除尘、降温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室)区管理。

用于直接入药的净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过筛等的的厂房应能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室)区管理。

其它中药制剂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别级要求同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中相关要求。 2. 中药材的库房应分别设置原料库与净料库,毒性药材、贵细药材应分别设置专库或专柜。 3. 非洁净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洁,不易脱落,无霉迹,应对加工生产不造成污染。

4. 净选药材的厂房内应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

5. 中药材炮制中的蒸、炒、炙、煅等厂房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良好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设施。

6.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浓缩等厂房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良好的排风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7. 中药材筛选、切制、粉碎等生产操作的厂房应安装捕吸尘等设施。 8. 中药制剂生产过程中应采取以下防止交叉污染和混淆的措施:

(1)中药材不能直接接触地面。

(2)含有毒性药材的药品生产操作,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特殊措施。

药品生产对环境的要求(GMP培训教材)

(a)非无菌产品,可灭菌产品生产区人员净化程序(b)不可灭菌产品生产区人员净化程序注1:阴影内的设施可根据需要设置;注2:多层厂房或同一平机生产区中空气洁净等级不同时,到达各区域前的人员净化程序可参照(a)(b)要求,并结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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