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威 市 倘 塘 镇 炉 房 沟 煤 矿
防治水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
防治水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条例》(试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持续稳固的进展,结合槽门煤矿井田范围的实际情形,特编制本计划: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目的意义
矿井水害是煤炭生产“五大”自然灾害之一,我矿煤层整体赋存条件为单一构造,矿区处在分水岭地带,地形较陡,利于地下水自然排泄。主要可采煤层远高于本地侵蚀基准面,矿区无地表水散布,构造简单,含煤地层本身含水贫弱,煤系地层顶底板含水层由于诸隔水层的阻隔作用,不与煤系地层中的地下水产生明显的水力联系,但由于矿区浅部老窖的存在及其开采资料不详,若是不引发高度重视,那么其后果将不堪假想,会给我矿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乃至造成人身事故。因此,我矿的水害防治工作,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和基础工作之一;也是保证国家资源不受损失,员工生命免遭伤害的重要举措。为此,必需把“矿井防治水”工作提升到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矿井安全生产的一项长期战斗任务来抓,同时也作为贯彻落实党的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来熟悉。
第二条、 成立领导机构
为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长久性,本矿成立由法人和矿长为组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相关工程师、生产技术科、
安全科、调度室、机运科、后勤科、通防科及各采掘区队、地质组、测量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顽强领导小组。此组织机构长期设立,按期组织召开专项工作会议。
第三条、 领导及各部门职责范围
1、 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负责解决防治水所需要的人、财、物等重大问题。
2、 分管生产副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主要责任者,负责防治水工
程计划的组织事实,协助矿长解决好防治水工作所需人、财、物等重大问题。
3、 技术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审查防治水工程设计、地质说明和防治水施工的安全、技术办法、防治水工程总结报告并组织现场实施;负责组织对受水要挟地址的水情排查预报;负责组织重点防治水工程及生产防治水计划的编制及落实。
4、 相关人员:协助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防治水工程设计、计划、各类防治水安全技术办法的现场落实,和防治水工程的施工管理、质量监督检查等。
5、 安全科长:负责催促、检查与防治水有关的安全技术办法的落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