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贯彻实施<广东省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惠府办[2014]3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1 【实施日期】2014.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贯彻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办法》
的通知
(惠府办〔20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贯彻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办法》业经十一届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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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贯彻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障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权责明确的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河道采砂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河道两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河砂开采计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助和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落实管理责任。
第六条 河砂开采权招标实行最高限价,限价幅度由招标人根据开采成本、合理利润、第三方权益影响补偿等相关因素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河道采砂投标人应当符合规定条件。 2 / 3
第八条 要依法依规探索试行河砂管理新机制、新做法,具体方案由市、县(区)人民
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实行采砂人和采砂船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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