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控告和举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以依法投诉或控告、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规定投诉举报。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属本局职权范围、由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
为。
第四条 纪检监察室和政策法规处共同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的受理工作,并为不愿公开姓名或单位的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条 一般投诉、举报、控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案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
第六条 接到投诉、举报、控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属我局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扣除年度考核奖、取消先进评比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七条 建立回访制度。对社会反响较大或当事人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案件,由有关单位、处(室)进行定期回访并征询行政相对人意见。
第八条 对于利用投诉举报进行诬陷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