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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解读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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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模式简介

欧洲联盟(英语:European Union;法语:Union européenne ;德语:Europ?ische Union),简称欧盟(EU ),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Brussel ),是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的,初始成员国有6个,分别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该联盟现拥有28个会员国,正式官方语言有24种。

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2012年,欧盟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欧洲理事会主席为图斯克,欧洲议会议长为马丁·舒尔茨。卢森堡前首相容克为欧盟委员会轮值主席。

欧洲联盟的条约经过多次修订,截止2014年欧洲联盟的运作方式是依照《里斯本条约》。政治上所有成员国均为民主国家,经济上为世界上第一大经济实体(其中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为八大工业国成员)。

一、立法状况

目前,欧盟已颁布实施的医疗器械指令有三个,包括:

1、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0/385/EEC。该指令适用于心脏起搏器、可植入的胰岛素泵等有源植入医疗器械,于1993年1月1日生效,1995年1月1日强制实施。

2、医疗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3/42/EEC。该指令适用于除90/385 EEC指令和98/79 EEC指令规定以外的一般医疗器械,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并于1998年6月14日强制实施。

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8/79/EEC。该指令适用于血细胞计数器、妊娠检测装置等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于1998年12月7日生效,2003年12月7日强制实施。

上述指令是欧盟范围内统一执行的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其法律地位相当于中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日本的药事法(The 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

三个医疗器械指令虽然颁布的时间不同,但相互关联。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3/42/EEC是在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0/385/EEC的基础上制订的,二者又同为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8/79/EEC的编写基础。三个指令的格式、内容、基本要求大致相同,并针对医疗器械的不同特点而规定了特殊条款。当新颁布的指令对已有指令的基本要求进行修改时,已有指令同时进行相应修订。

医疗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3/42/EEC由23项条款和12个附录组成,其主要内容为:

1、定义和范围 (Definitions , scope)

2、上市与投入使用 (Placing on the market and putting into service

该条款中规定制造商需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医疗器械在依照设计的目的安装、维护和使用时不会危及患者、使用者或相关人员的安全及健康。

3、基本要求 (Essential requirements

该条款中规定医疗器械必须符合指令附录Ⅰ中的基本要求。

4、医疗器械的自由流通和特殊用途的医疗器械 (Free movement , devices intended for special purposes

该条款中规定各成员国不能对符合指令规定的临床研究用器械、定制器械和带有CE 标记的医疗器械产品设置流通障碍。同时规定定制器械、参展器械和临床研究用器械在使用时可无需带有CE 标记。

5、可参考的标准 (Reference to standards

6、标准与技术法规委员会 (Committee on Standards and Technical Regulations 该条款规定依据83/189/EEC号指令第五条所设立的委员会应协助欧盟委员会工作。

7、医疗器械委员会 (Committee on Medical Devices

该条款规定依据90/385/EEC号指令第六条第二项所设立的委员会应协助欧盟委员会工作。

8、保护条款 (Safeguard clause

该条款中规定了成员国对被发现不符合指令要求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处理措施。旨在最大限度保护患者、使用者及相关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9、分类 (Classification

该条款中规定医疗器械划分为四类,具体分类标准参考附录Ⅸ中内容。该条款同时规定,当制造商与公告机构在管理类别上发生分歧时,由公告机构所属成员国的主管当局裁决。

10、医疗器械上市后不良事件的通报 (Information on incidents occurring following placing of devices on the market

11、符合性评估程序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

12、对已有CE 标记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组合、包装、灭菌的特殊规定 (Particular procedure for systems and procedure packs and procedure for sterilisation

13、医疗器械分类问题的处理措施 (Decisions with regard to classification and derogation clause

14、上市医疗器械相关责任人的注册 (Registration of persons responsible for placing devices on the market

15、临床研究 (Clinical investigation

该条款中规定制造商在进行临床研究前,应将临床研究内容通知临床研究工作所在成员国的主管机构。经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16、公告机构 (Notified bodies 17、CE 标记 (CE marking

该条款中规定,除定制器械和临床研究用器械外,符合该指令第三项条款规定基本要求的医疗器械在上市时必须带有CE 标记。

18、不当使用CE 标记的处理措施 (Wrongly affixed CE marking

19、关于拒绝和限制某医疗器械上市、使用或临床研究的处理措施 (Decision in respect of refusal or restriction

20、保密责任 (Confidentiality

21、其他相关指令的修订与废止 (Repeal and amendment of Directives 22. 实施及过渡性条款 (Implementation ,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23、“本指令通知所有会员国”。 二、组织机构设置

欧盟已颁布的三个医疗器械指令中涉及的机构有:

1、欧盟委员会 (European Commission 2、欧盟标准委员会 (CEN / CENELEC 3、主管当局 (Competent Authorities 4、公告机构 (Notified Bodies 5、医疗器械制造商 (Manufacturers

其中,主管当局是国家的权力机关,由各成员国任命,负责处理不良事件的报告、产品召回、产品分类裁定、咨询、制造商和制造商在欧盟地区授权代表的注册、市场监督及临床研究的审查。

公告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认可,其名单颁布在欧盟官方杂志上,负责执行符合性评估程序、颁发CE 证书和进行监督。如成员国发现公告机构不符合医疗器械指令中对公告机构的要求时,有权取消其资质,并通知欧盟委员会及其他成员国。

制造商的职责包括:对其产品进行分类,选择适当的符合性评估程序,准备技术文件,起草符合性声明,对上市后产品进行质量跟踪或建立警戒系统,建立并维持质量体系和确保企业与产品符合所有适用指令的要求。

如果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则必须设立一名授权代表,该代表应为自然人或法人,并应在欧盟境内。该授权代表由制造商指定,代表制造商的利益,作为主管当局和公告机构与制造商的联络人员。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出现在医疗器械产品的标签、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上。

三、产品分类

欧盟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不同,划分为不同管理类别,采用不同管理措施。风险越高的产品管理措施越严格。

1、93/42/EEC指令适用的医疗器械的分类

一文解读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模式

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模式简介欧洲联盟(英语:EuropeanUnion;法语:Unioneuropéenne;德语:Europ?ischeUnion),简称欧盟(EU),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Brussel),是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的,初始成员国有6个,分别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该联盟现拥有28个会员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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