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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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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鼓励引导优质企业运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快构建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扶持的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海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上市企业、挂牌企业、北斗星企业、品牌企业、上市后备企业、总部企业、雄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具体定义如下:

(一)“上市企业”是指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发行上市,包括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 (二)“挂牌企业”包括“新三板挂牌企业”和“广东股交中心挂牌企业”:

1.“新三板挂牌企业”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2.“广东股交中心挂牌企业”是指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的企业;

(三)北斗星企业:经区政府认定的北斗星企业。 (四)品牌企业:经区政府认定的品牌企业;

(五)“上市后备企业”是指依照《佛山市南海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南府〔2011〕228号)要求纳入“南海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的企业。

(六)“总部企业”是指投资或授权管理3家以上企业、机构(其中至少1家为区外制造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区内年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下属企业、机构在其合并报表中营业收入的占比不低于25%的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区新设或将区内现有机构升格为总部或区域总部的,或对我区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在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情况下,经区政府批准,可按一事一议认定为总部企业。

(七)雄鹰企业:经区政府认定纳入“雄鹰计划”的企业。 (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的企业,且认定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九)申请扶持的上市企业和挂牌企业须纳入“南海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进行管理。

(十)申请扶持的总部企业,其当年的纳税增幅须高于年度全区的本产业(指第一、二、三产业)税收增幅。总部企业按其主营业务界定产业类别。

第二章 对企业上市、挂牌及优质企业的扶持

第三条 企业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及上一年净利润达8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扶持;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及上一年净利润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扶持。

第四条 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首次成功挂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含)以上或净利润达10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挂牌奖励。符合多项的,不重复奖励:

(一)企业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经广东股交中心审核成功在该中心挂牌的。

(二)未完成股份制改造但进行了有效交易,实现融资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按累计融资金额分阶段另外给予企业奖励:

(一)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奖励50万元;

(二)累计融资资金达到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奖励100万元;

(三)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奖励125万元。

第六条 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挂牌上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进入到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扣减之前已经获得的股改奖励后进行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按累计融资金额分阶段给予企业奖励: (一)累计融资资金1000万元以下,奖励50万元;

(二)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奖励100万元;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2018年修订)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鼓励引导优质企业运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快构建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扶持的范围和对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南海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上市企业、挂牌企业、北斗星企业、品牌企业、上市后备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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