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第二十八条 有关咨询费支付问题: 1、甲方取消项目的三种情况:
项目己经镇财审中心完成评审的,按审定的招标控制价支付咨询费,不支付概算费用;未办理评审,招标控制价己编制完成,经项目负责人初审后,按预算价的8折计费标准支付咨询费;咨询方刚开展项目,不支付咨询费。 2、有关甲方变更设计方案的两种情况:
1)甲方变更设计方案,按变更前方案已办理评审的,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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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扣除概算费用。第二方案评审后的,咨询费按原基准价的8折计取;没有评审的,咨询费按原基准价的7折计取;另
外咨询单位发生更换的,咨询费用按原来的方式计取。 2)甲方变更设计方案,变更前方案没有办理评审,按变更后方案办理评审的,变更后工程总造价减少20%或以上的,按造价多的一次工程预算支付咨询费,咨询费按原基准价的9折计取;变更后工程总造价增加的,按评审后工程造价计取咨询费。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三十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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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及项目经)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A类
济评价;算的编制、)决(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 审核;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C类) 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D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类(E) 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 第三十二条
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应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 第三十三条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三十六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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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 第三十
七条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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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三条 咨询人收到项目任务后,必须安排该工程的预算员勘查现场,并就图纸与现场的实际情况,提出图纸存在的问题,书面提出。如因预算员的疏忽造成的重点偏差,在核定造价咨询费后再9折计算。
第四条 咨询人负责本项目增、减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费用按“咨询费=增、减工程绝对值之和*收费标准*8折”计算。
第五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六条 委托人应在约定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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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咨询人的送审价主观差错在10%(含10%)内的,全额支付造价咨询费。
2、咨询人的送审价主观差错在10%至20%(含20%)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