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保留的权力事项(包括子项)都要填写相应的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
2.通用行政法律法规和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是具体责任事项及追责情形查找的重要依据。
3.权力事项流程图是责任事项中权力运行的主要责任环节制定的重要依据。
4.权力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是责任事项监督环节责任及追责情形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的关系。1、两者紧密联系,虽不是完全一一对应,但是相互呼应。2、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凡属责任追究的情形一定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事项规定的内容所导致的。3、二者的有机结合,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有利于建立针对权力运行的问责机制。
二、关于“责任事项”编制
编制“责任事项”,要注重结合具体权力事项的自身特点,尽量体现个性、避免重复。
(一)阶段划分问题。编制行政权力“责任事项”,首先要根据行政权力运行程序,科学、合理地划分权力运行阶段,并明确各阶段责任的具体内容。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程序的,按照法定程序确定阶段。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
类行政权力,可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分阶段。行政许可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5 个阶段;行政处罚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7 个阶段;行政复议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受理、调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督5 个阶段;行政强制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催告、决定、执行、事后4 个阶段。
2、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权力事项,按照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责任阶段。如涉及费用征收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受理申报、审核、决定、事后监管4 个阶段;涉及权属纠纷裁决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受理、审理、裁决、执行4 个阶段;涉及监督检查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分为检查、处置、信息公开3 个阶段。 在上述按阶段对“责任事项”具体内容进行描述的基础上,以“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作为“责任事项”内容的兜底条款。 (二)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一要明确关键环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现场检查等事项,应在责任事项相应阶段予以注明。 二要明确涉及部门。涉及多个部门协同配合行使的权利,依法需要前置审批或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应分别予以注明。
涉及下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的,也应注明。
三要关注特别规定。如行政审批类权力事项中,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事项的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实施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事项的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实施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 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关于“追责情形”编制
(一)编制“追责情形”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注重问题导向,做到权责匹配。
(二)编制“追责情形”的通用依据。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三)“追责情形”的构成。一是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二是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三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四是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五是出现的腐败行为。六是兜底条款“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以上除兜底条款外的五个方面,所列追责情形可为1 项或几项。
(四)“不良后果”的列举。根据权力事项自身特点,因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主要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经济宏观调控、经济管理秩序,违反财经纪律,造成经济损失;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