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农村改革
——农村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发展问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了改革开放政策,中国开启了改革的历史进程。
改革是在农村拉开了序幕。农村改革的第一步是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建立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新型集体所有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
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倡导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生,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这项改革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解决了农村乃至全国的吃饭问题,为从土地上转移出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出路。家庭承包责任制是适应当时国情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边际效用急剧递减,已呈现出许多问题
1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从理论上来讲,农村集体拥有法定所有权,集体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在客观事实上,我国的集体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最终处分权属于国家且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最终处分权和部分经营收益属于国家。
2 权力寻租 。 2003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权和继承权,以此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但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征用农民的土地时,土地承包合同就成了一纸空文。由于土地权属不清,管理体制不健全,征地制度不规范。
另外,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分户经营”之后,国家对农村土地经营的大部分
控制权下放给了农村各级基层政权,基层干部掌握着土地发包、调整地价、决定费用收取和宅基地分配等权力,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能力,就使得乡村干部容易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同时,作为土地转让价值的土地补偿费,无法由集体成员的农民直接支配,而被各级基层政权截留,导致了类似其他集体财产的所谓“人人所有,人人无权”的现象,极大的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3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小 。由于耕地面积狭小,农民还在沿用传统手工劳动工具,机械化大生产既不合算,也不可能,生产效益低下。这既不利于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也不利于分工的发展,更不利于农业技术的进步。超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使中国农村经济带有浓厚的小农经济色彩,使我国农业生产长期滞留在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阶段,导致农产品成本过高,缺乏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率低下。随着中国加入WTO,外国农产品凭借其价格优势大举进入中国市场,中国农业将由于自身的低效率而受到强烈冲击,农业发展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4阻碍土地资源市场配置 。家庭承包责任制对土地使用权的划分,使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产生了恋土情节,农民不仅把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解决生活资料的来源,而且当作应付从事不稳定的非农产业带来的风险的一种手段。加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保障、生活福利保障和伤病养老保障等功能,许多农民即使已经从事了非农产业也不愿放弃土地占有权,宁愿粗放经营或抛荒。承包制使许多农民不能真正离开土地,安心从事非农产业;另一方面,又使得安心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不能通过扩大生产面积取得规模效益。因此,承包制既阻碍了广大农民真正从土地上解脱出来,又阻碍了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5土地承包期限 。2003年3月启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重申了“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在此基础上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百年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离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并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且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
中央政策的意图完全是基于农民的整体利益考虑。然而结果并非制度设计者所预料的那样,农民依然没有增加投资,很多农民依然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农民的生存状况并没有得到大的改善。农民认为不肯投资原因非常简单,种田太不划算, 与承包期的长短没有太大的关系。中央三令五申要为农民减负,加大对三农的投资。但是,农民们依然贫困,每年依然有“民工潮”。如果政府不能从根本上,从制度层面上解决种田不赚钱的现实问题,解决农民的贫困问题,光依靠延长承包期是不管用的。
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出现了新的矛盾,主要是:农产品出现了买方市场的局面,农产品卖难矛盾突出;农民增产不增收的矛盾突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困难的矛盾突出;农业规模经营难以实现的矛盾突出等。因此,探索如何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便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土地制度安排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了制约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的主要制度性因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土地制度,既不适应现阶段我国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也不适应我国现阶段工业发展基础上的机械化水平,更不适应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为此,我们应该对现有农村土地制度进行适时地创新,以便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而实现产业与城乡的协调发展。
根据邓小平关于农业发展两个飞跃的理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
高炼 (08级日语系 08040048 ) 2024-4-4
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现在要推动农业经济的发展,关键是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土地两权适度分离、家庭承包分散经营的制度模式,已逐渐地不适应现有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应该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化和土地经营主体的细小化现状,进行土地承包权的适度流转和合理集中,发挥土地的规模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