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尾部
(1)上诉事项。应当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2)审判员署名、书记员署名、注明年月日。2017年1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张丽与徐强都是××市××工厂第三车间的工人,间工作,二人工作上有一些联系,但是关系一般。
由于在一个车
书
2014年4月1日
上午11时许,徐强在××市××工厂食堂门口醒目之处张贴了一张侮辱张丽人格的小字报。在小字报中,徐强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污蔑张丽道德败坏,无情断绝了与自己的恋爱关系。同时,宣称张丽与李×平恋爱是为了骗取李×平的钱财,并造摇称张丽与李×平刚认识几天,就在××公园乱搞男女关系,当场被公园保安人员抓住,受到罚款处理。该小字报张贴后,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造成全厂轰动,影响恶劣。
当天下午,厂保卫科人员对小字报事件进行了调查了解,查明从2012年2月开始,
徐强多次给张丽写情书,要求与张丽建立恋爱关系,张丽感觉与徐强性格差异较大断然拒绝。此后,徐强又连续多次当面向张丽求爱,均被张丽拒绝。后来,张丽告知徐强自己已经有男朋友了。徐强对此
事怀恨在心,蓄意寻机报复,企图给张丽造成难堪的局面,小字报为徐强所写。厂保卫科人员对徐强进行严厉的批评,
徐强当时表示愿意
接受批评,愿意在车间大会上向张丽赔礼道歉。但是,同日下午5时,徐强在全车间大会上做检查时,当众继续造谣生事,胡说小字报所说的都是事实,绝对可靠,还对张丽破口大骂,再次公然侮辱诽谤张丽。
张丽认为,自己有恋爱的自由,徐强在追求自己不成的情况下,公开张贴小字报侮辱诽谤自己,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了侮辱罪、诽谤罪,于
2014年
4月6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追究徐强的刑事责任。
张丽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徐强犯侮辱罪、诽谤罪;(2)判决徐强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费××元人民币;礼道歉;(4)徐强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张丽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张贴的小字报影印件;(2)
(3)判决徐强向自己赔
××厂保卫科的调查材料;(3)证人高×华、张×铁、王×青等人的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张丽,女,住××市××区××街××号,××市人,汉族,岁,××市××工厂工人。
徐强,男,××市××工厂工人,汉族,×市××区××街××号。
附:
25岁,××市人,住×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评分要点:(一)首部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1)标题。应当居中写明“刑事自诉状”。(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
自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二)正文
(1)案由和诉讼请求。案由应当写明;侮辱、诽谤。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判决徐强犯侮辱罪、诽谤罪;判决徐强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费××元人民币;判决徐强向自己赔礼道歉;徐强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这一部分应高度概括。
(2)事实与理由。应当抓住案情重点,概括叙述案件事实与起诉理由。
(3)证据。应当写明:张贴的小字报影印件;××厂保卫科的调查材料;证人高×华、张×铁、王×青等人的证人证言。
(三)尾部
(1)结尾。包括致送受诉人民法院名称“此致××市××区人民法院”;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年月日。
(2)附项。应写明起诉状的副本×份,附送证据的名称及件数等。2016年7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上诉状。
乾元公司与李耳公司于
2013年8月9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
5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
合同主要约定:李耳公司向乾元公司借款
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9日至2013年11月6日;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二十六;借款人选择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即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若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还息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费用支出,
包括
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借款人未履行所列任何一项义务的属于违约等。
2013年8月9日,金日公司与
乾元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一份,主要约定金日公司为李耳公司的上述5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含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乾元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款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其它费用等。乾元公司认可李耳公司陆续归还过
部分利息,双方确认截止2014年6月30日,李耳公司未归还乾元公司的借款本金为500万元,未支付利息为95万元。
乾元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李耳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
万元,支付利息95万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判决其按照约定利率承担利息至还款日;2.金日公司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清偿借款本息;3.李耳公司、金日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本案中,金日公司经该院
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答辩与质证的权利。2013年8月9日,乾元公司与李耳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李耳公司收到了乾元公司的
500万元借款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乾元
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现李耳公司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已经构成违约,故乾元公司诉求李耳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该院予以支持。庭审中,乾元公司和李耳公司均认可截止年6月30日,李耳公司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
2014
500万元,利息为95
万元,该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乾元公司诉求的2014年6月30日以后的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乾元公司诉求超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金日公司自愿对乾元公司和李耳公司之间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李耳公司未能履行借款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
应当承
2020年整理国开(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题库(分题型分学期版)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