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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805规定。手持行灯的变压器不准放在锅炉、加热器、水箱等金属容器内和特别潮湿的地方,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并定期检测。
e) 手持电动工具绝缘电阻应符合GB 3787规定。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f)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四)个体防护
a)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5.7.1的要求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b)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面具或长管压缩空气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c)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d) 在酸碱等腐蚀性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e) 在噪声较大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五) 区域警戒与消防
a) 受限空间的坑、井、洼、沟或人孔、通道出入门口应设置防护栏、盖、警告标志、警戒范围,夜间应增设警示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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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受限空间外醒目位置,设置警戒区、警戒线、警戒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其设置应符合GB 50016、GB 2893和GB 2894中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应符合GBZ 158规定。 c) 在与管道连接的封闭、半封闭设备(如油罐、反应塔、储罐、锅炉及工业炉窑等)内部作业时,严密关闭阀门,安装盲板,设置”禁止启动”等警告信息。
d) 易燃易爆场所警戒区内应按GB 50140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加强监护,严禁火种或可燃物落入受限空间。
e) 动力机械设备、工具要放在受限空间外面,保持安全距离,确保气体或烟雾排放时远离潜在火源,同时防止设备废气或碳氢化合物烟雾影响受限空间。
f) 焊接与切割作业时,焊接设备、焊机、切割机具、气瓶、电缆等器具的放置,电弧辐射及飞溅伤害隔离保护应符合GB 9448规定。 (六)监护
a) 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
b)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进入人员应登记签字,标明进、出时间。
c) 进入前,应在受限空间外显眼位置悬挂”警示标志”,监护人应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d)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确保随时与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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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作业人员联络通畅。
e) 受限空间外要备有充分的安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应急物资。
f)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作业前后的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确保人员离开,工器具离开。
g) 必要时,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系上安全绳,以便紧急时拖曳施救。
(七)应急措施
a) 制定应急预案。根据作业前的安全分析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b) 应急物资的准备。进入作业前,应准备充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并验证其有效性和充分性(如:安全带、安全绳、安全鞋、作业服、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心肺复苏器等)。可能接触到酸碱的作业,应准备大量清水或检查确认冲淋洗眼设施的完好性。必要时,作业前应模拟演练应急预案。
c) 存在易燃易爆物质和富氧环境的受限空间作业,应联系消防车现场待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窒息性物质或存在富氧、缺氧环境的受限空间作业,应联系救护车现场待命。 5.4 能源介质作业安全管理
5.4.1 公司能源环保管理处是公司能源介质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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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介质安全使用的审批及日常安全运行专业管理。负责审查公司用能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中有关能源介质安全供应方案的设计审查、审批,对各单位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缺陷,提出改造方案,并督促落实。负责运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全管理处是公司能源介质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公司能源介质安全使用的审批及日常安全运行监督管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运行事故的调查、分析。
5.4.2 为确保公司煤气管网压力稳定、安全受控,公司各煤气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有计划增、减煤气用量时,须提前0.5小时与公司煤气专业管理部门和动力厂煤气调度联系,得到同意后方可增、减煤气用量;因设备、工艺等突发的运行故障致使煤气无计划、临时增、减煤气用量时,必须立即通知公司煤气专业管理部门、动力厂煤气调度、公司生产管理处调度指挥中心,确保煤气压力及时调整。
5.4.3 煤气放散装置或设备需要检修时,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煤气专业管理部门、动力厂煤气调度、公司生产管理处、公司安全管理处,确保煤气管网压力稳定。 5.4.4 煤气安全管理
5.4.4.1 适用于高炉、焦炉、转炉等煤气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工业使用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修等。各单位之间的煤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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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产权必须有明确的界定;各单位内的煤气区域必须以危险程度分类管理。
煤气危险区域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正常生产的区域:高炉、焦炉、转炉等煤气发生设施及其附近区域、热风炉、焦炉地下室、煤气柜区域、煤气混合加压站的排放点和煤气泄漏点。第二类为因施工或检修需要进行煤气置换处理的设施及附近区域:煤气的放散点及其周围40 米。
煤气危险作业包括抽、堵盲板(带煤气或残余煤气抽堵盲板)(下同)、煤气管道钻眼、搬眼接管、煤气管道裂缝和孔洞的焊补、阀门的检修、更换和堵漏、操作叶型插板和在正常生产的煤气设施上动火等。
5.4.4.2 进入煤气危险区域作业和进行煤气危险作业的安全要求: a.煤气危险区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要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20mg/m3。 b.现场配有足够的消防器具。
c.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d.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煤气防护用具和专用工具。 e.办理动火许可证和煤气危险作业票。
f.以工作的危险程度设置相应的指挥机构并指定作业负责人。 5.4.4.3 各单位必须根据本制度和生产实际,制定包括煤气动火许可制度和煤气危险作业票制度在内的各种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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