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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作业、能源介质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交叉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批准、监督、实施工作。
当危险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应急救援审查、批准、安全确认许可等事项,部门责任不清晰时,由项目主管部门、生产管理处和安全管理处负责协调。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一般安全要求
5.1.1从事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能源介质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交叉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必须坚持”先审批、后作业;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作业,谁监护;谁监护,谁负责”的原则,必须办理<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能源介质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动土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断路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高处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吊装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爆破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交叉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应急救援未经审批合格或落实不到位,不得擅自开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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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作业前,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开展危险源辨识,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交底和安全风险、预防措施、应急自救等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签字存档备查。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作业过程的安全职责、安全作业知识、技能、信息沟通方式、应急救援、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要求等。
应急救援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救援通道不得有障碍物等。
5.1.3施工单位对作业全过程负主体安全管理责任,项目主管单位对作业全过程负专业安全管理责任,生产单位对作业全过程负属地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对作业全过程负主体监督安全管理责任,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对作业全过程负属地监督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单位、项目主管单位、生产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专业领导和职工要对本单位作业全过程分别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重点抓、专业领导具体抓、职工安全自主抓”的”四抓”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与生产单位为同一个单位时,履行主体安全管理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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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5.1.4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能源介质作业等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安全确认单的数据检测值为准许作业的初始检测数值,作业过程中应连续不间断地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作业中断超过0.5小时的应重新检测。作业中断过程中必须悬挂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作业空间氧含量一般为18%~21%,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当氧含量低于18%时,严禁使用纯氧置换作业介质,以达到氧含量合格。
5.1.5 作业过程中,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叉车等不安全的方式运送作业人员,必须使用架设固定牢靠、临时安全防护合格的梯子运送作业人员。
5.1.6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器具、物料必须逐项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工器具、物品进入或者丢入危险作业区域。
5.1.7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危险性作业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5.1.8 同时进行多个危险作业时,必须逐个办理每个危险作业的安全确认许可证,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能源介质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交叉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确认许可单不能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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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项危险作业全过程必须至少安排1名专职监护人员,不得1人监护多个危险作业,严禁无人监护从事危险作业。
5.1.9 发生事故,现场监护人员应当第一时间报告项目负责人,并逐级报告至项目指挥部或公司安全管理处,同时安排救援。救护人员必须在确保自身防护安全可靠的条件下进行救援,发生有人中毒、窒息时,救援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护面具,并保证至少1人在外部安全区域进行联络。
5.1.10 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点作业人员,清理作业材料、工器具等,确认无误后,分别在安全确认许可作业单上签字,留存备查。
5.1.11 从事危险性作业时,一次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根据作业人员体质、作业环境、作业内容等因素,安排轮换作业、休息。 5.2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5.2.1动火作业范围:凡在公司内不论生产区域或者生活辅助区、生活区内使用电焊、气焊以及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等均属于动火作业监管范围。
5.2.2煤气专业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审核与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承办动火作业审批,监督、检查、指导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部门参与动火作业的审核与监督管理。
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制度,即没有经批准的作业证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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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 5.2.3动火作业安全规则:
(一)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各项安全制度。
(二)焊工必须经过有关操作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三)禁止使用已损坏或不合格的工具及设备进行动火作业。 (四)乙炔钢瓶或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的距离要大于7 米,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大于10 米。
(五)焊工登高作业,超过3 米要系安全带或搭脚手架。
(六)在容器、设备、地沟等内部动火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使用安全照明,并指定2人以上现场监护。
(七)动火作业人员应熟悉工作地点就近的消防工具布置情况,若没有时,必须准备临时的水桶、沙、灭火器等消防工具。
(八)对于易燃易爆的容器、设备、管道等实施动火作业的,动火前,焊工应再做一次检查,看看是否解除压力,清洗干净,与生产系统有效隔断,与电源或传动部件有效隔断,采取水封、堵上闷板等安全措施。
(九)动火后要彻底清理现场,清除焊渣,抽掉闷板,放掉水封,熄灭一切余火等。
5.2.4 动火作业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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