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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主席令颁布、行政部门实施)
第一章 总则
1.《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1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面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法律—法规,教育法是国家的基本法)
2.发展教育的指导思想 4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3.国家的教育方针5《教育学》中提到的国家教育目的)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6-13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
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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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的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原
则;
(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语言的原则。(教师的普通话要求最低
为二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5.教育学制系统17
我国的学制系统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阶段。
6.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学历学位制度18、19、21-22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学历:大专、本科、研究生/ 学位:学士 硕士 博士)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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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教育机构的非营利性25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校是非营利性机构。)
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和义务?28(权利是法律概念,权力是政治
概念)
权利:管理、教学、招生/学籍、奖惩、发证/教师、经费、独立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罚的权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的权利;聘任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罚的权利;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守法、教学、维权、收费、公开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
教学教育质量;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标准;依法接受监督;提供了解受教育者学业成绩和其他情况的便利。 9.学校管理体制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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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校长负责制和教代会制度)
10.学校民事法律地位3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受教育者
11.受教育者权利平等36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2.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42-43 权利:学习、奖励、评价、申诉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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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向实施处分的行政部门或上一级部门进行申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守法、守规、学习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13.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规定48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非生产性劳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14.我国教育经费筹措的体制53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15.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提高规定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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