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市
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资综[2007]18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2.13 【实施日期】2007.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国资综〔2007〕18号)
市属各国资公司:
现将《苏州市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苏州市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试行)
1 /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财务决算审计,是指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规定为依据,由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市国资委通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集中会审、抽查等形式,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必须由按规定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第二章 审计范围及要求
第五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 2 / 3
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四)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五)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其他报表及指标数据; (六)市国资委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
第六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给予必要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七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及其他职业规范,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市国资委对年度财务决算的统一工作要求,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实施审计。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结论及意见应当准确恰当,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对应关系应当适当、严密,审计结论披露信息应当全面完整。
3 / 3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