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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工作效能暂行规定(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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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工作效能暂行规定(讨论稿)

为进一步规范全院各部门和教职员工的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和为师生服务的质量,优化学院发展环境,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职业教育法》、《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规定》和《莆田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机关工作纪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在职在编的教职员工。

第二条 学院所有在职在编的教职员工在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服务等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和形象,导致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法律及党政纪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有过错但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效能责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成立学院效能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该机构是效能工作的领导机构和责任追究机构,并负责协调全院的效能工作。 第四条 实行效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效能监察与监督相结合。

第三章 行为与要求

第五条 实行办公公示化。学院各部门应在办公地点醒目处悬挂内设机构名称标志及人员去向牌;在办公桌上摆放贴有本人相片及注明科室、姓名、职务的桌牌。学院各部门应在办公地点和校园网站公示本部门工作职责,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纪律、办事程序、办事流程、办事要求、办事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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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最先接受询问、承接申请办理事务的人员为责任人。责任人不得借故推诿不办。服务岗位必须保证在工作时间内都有人在岗。同时,实行AB顶岗制。

(一)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二)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并引导其到有关经办处室,经办处室无人在岗时,应告知其经办处室的负责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第七条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工作承办人应一次性向管理服务对象告知规定的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可以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出具回执并告知办理时限。

第八条 履行限时办结制。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办理时限,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学院各部门应根据相应工作职责,梳理工作流程和办理时限,并在办公室醒目位置和校园网上公示。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所承办事项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按时办结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向学院效能办报备。

第九条 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或离岗。 (二)严格实行去向告知制度。有事外出,必须按规定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报告外出事由,并告知回归单位时间。

(三)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所有人员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或委托他人的形式请假,并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学院党工部制定的请假制度。

(四)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对涉及影响全院安定稳定的重大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学院有关部门和院领导报告。

(五)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单位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坚持厉行节约,防止铺张浪费。 (一)严格控制“三公”消费支出。

1、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学院接待相关工作规定,切实控制好陪餐人数和接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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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务车辆,应严格执行车辆配置、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标购置、装饰,严控公车私用、私驾,杜绝酒后驾车。

(二)严格控制一般性行政费用开支。

1、节约用电。上班期间应尽可能多利用自然光、自然风,尽量少开灯少开空调。空调开启时应随手开闭门窗。下班时应自觉关闭各类电器设备电源,做到人走机停。

2、节约用水。加强日常使用监管,自觉养成节约用水习惯,坚决杜绝“长流水”和管道“跑、冒、滴、漏”现象。

3、节约耗材。从严控制纸质文件、信息、简报等印刷数量,能双面打印的决不单面打印。禁止擅自印刷或复印与工作无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学院教师的行为规范严格执行《教师法》相关规定。

第四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十二条 学院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或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

(一)、学院各单位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

1、负责人本人不履行职责,违反工作效能建设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本部门所发现的工作效能低下等问题,不进行整改或不及时整改的;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问题,长期失察,处理措施不力,责任追究不及时、不落实的。本部门出现违反工作效能建设规定的人和事,有关责任人被上级有关部门或学院效能办公室效能告诫处理,一年内发生3人次的,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发生3人次以上的,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效能告诫,并对该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3、对本部门人员发生1级教学事故的;

4、在纪检监察组织查处涉及所在部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时,设置障碍,干扰查处或提供假证据袒护下属的,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二)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效能责任,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

1、未按学院规定,上班无故迟到、早退、离岗一年累计2次的给予诫勉谈话,一年累计3次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累计4次及以上的给予效能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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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工作效能暂行规定(讨论稿)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工作效能暂行规定(讨论稿)为进一步规范全院各部门和教职员工的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和为师生服务的质量,优化学院发展环境,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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