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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下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冲突与协调
作者:张艳青
来源:《财会学习》2019年第02期
摘要:本篇文章首先对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基本含义进行概述,从收入确认及支出确认两个方面入手,对政府会计制度下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冲突进行解析,并以此为依据,提出政府会计制度下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协调对策。 关键词:政府会计制度;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冲突;协调
现阶段,我国当前实施的政府会计核算主要采用修改的收付实现制来进行日常会计记录及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也是围绕收付实现制来落实。其具备的主要优势在于,能够让政府会计在会计、报表及核算方面处于统一状态,具备较强的规范性及可操作性。但是,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会计中账户将不能满足预算收支表及资产负债表同时明确及体现要求。因为受到我国财政收支内容的逐渐扩充、国库集中支付谷歌不断深入等因素的影响,给我国政府会计制度提出了考验,结合当前情况,全面引进权责发生制已成为迫切要求。 一、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基本概述 (一)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也被称之为应收应付制,其主要是把会计期限内产生的各个费用是否需要计入到本期损益中当作标准,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的一种体系,只要是在本期内形成应该从本期收入中获取的补偿费用,不管是否在本期已经支付的成本或者没有支付的资金范畴内,都可以当作本期费用进行处理。这种方式,能够便于真实展现出各个期间费用水平及盈亏情况。 (二)收付实现制
收付实现制也被称之为现收现付制,和权责发生制呈现出对立状态。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主要把款项是否已经获取或者支付当作核算依据,对本期收益和费用加以明确的方式。主要在本期内实现收取或者支付的各个款项,不管产生时间,还是由本期承担,都可以当作本期收益和费用处理[1]。例如,本期支付而由后期收益的各个费用,都需要在本期内进行核销,不可分摊。通过应用这种方式,可以在末期时无需对本期收益及费用加以修整,核算手续相对较为便利,但是不能将本期成本损益状况进行体现。 二、政府会计制度下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冲突 (一)收入确认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