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③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④金属冶炼(新增)建设项目(与《新安法》衔接);
⑤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除外);(新增,与《危化品条例》衔接)
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2)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 对上述高危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 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提交材料。
(3)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查 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取消了对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的要求。
3)安监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监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 告知申请人。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4)试运行管理
1.高危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的,应当在正式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2.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 行业除外。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 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比较专业的部门规章(部分)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工作原则:国家、省煤监局二级发证、属地监管原则。 2)安全生产条件 分为基本条件、井工开采与露天开采的特别条件。 3)许可办理(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类似):
45 天审查完毕、决定后 10 天内发证或不发证。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 符合下列条件,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2)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3)未因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4)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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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
5)许可证的变更、撤销、注销等内容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类似。 2.《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1)监管主体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2)计划与资金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 之四十。
3)报告事项 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 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4)培训档案 (1)人员档案 (2)企业档案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
(1)分级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含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考核工作。
(2)考核标准 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考试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
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百分之八十以上。考试满分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
(3)发证管理
考核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考核合格证明。 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应当 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6)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 (1)人员资格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 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 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2)考核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也可以委
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实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适用范围 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勘探、 开发生产、储运)。
2)工作原则:二级发证、属地监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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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其余省 级安监局(部分可委托至市级安监局办理)管理。
3)许可办理(程序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同)
(1)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 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对中央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 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开发 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 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采掘施 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5)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许可证的延期、变更、撤销、注销等内容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同。 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设置管理机构和人员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投入的保证 发包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
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 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通风、支护、
防治水等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
应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3)金属非金属矿山发包单位的重点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
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 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
(4)金属非金属矿山发包单位的禁止性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 过 3 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5)应急预案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 练。
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 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2)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1)安全检查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
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2)地下矿山工程项目部的特别要求 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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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5 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 不低于 50%。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 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地下矿山工程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执 行带班下井制度。
5.《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2)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要求 (1)建章立制。
(2)机构人员配置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3)尾矿库建设
(1)尾矿库有关单位的资质 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
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 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尾矿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
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尾矿 库建设项目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4)尾矿库运行 (1)安全评价
尾矿库应当每 3 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 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2)建立安全运行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 24 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未经生产经营单 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5)尾矿库回釆和闭库
(1)安全预评价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
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2)尾矿库注销 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
矿库注销手续。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尾矿库闭库
①按期闭库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
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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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闭库设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 12 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 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审查批准。
6.《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1)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1)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规定 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
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三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建立危险作业许可和重要岗位操作牌制度 建立有限空间、动火、高处作业、能源介质停送等较大危险作业和检修、维修作业审批制度,
实施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对重要岗位的电气、机械等设备,企业应当实行操作牌制度。
7.《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工作原则 一级发证、属地监管。(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不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安全 生产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2)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特别条件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②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1%以上且至少有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③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5%以上的兼职安全员。 3)许可办理(程序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类似)。
4)许可证的延期、变更、撤销、注销等内容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相同。
8.《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安全评价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工艺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扩大生产储存规模投入生产前,应当对企业的
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 价。
(2)安全标志和标识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3)烟花爆竹的配送 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零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