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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生产安全法律法规》考点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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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1.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 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7)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 许补考 1 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8)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与驾驶证一样),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9)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 1 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

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 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 年 1 次。

10)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 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8 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 术、新装备等知识。

11)离岗 6 个月须实际操作考试。

四、《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 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2.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 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 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 加安全培训。”

3.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 习满 2 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 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 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 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5.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 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内容 强调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必须要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3)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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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 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 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5)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 织整改。

6)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7)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 10 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 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应急预案管理原则: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原为“管理”)、综合协调动态管理(新增)。 2)预案分类:

各级政府:总体、专项预案;各级部门:部门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卡(新增) 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和文体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

3)综合应急预案内容: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 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主要内容。

4)专项应急预案:对于某一种或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 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 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 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

5)重点工作岗位现场处置方案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7)预案编制的依据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预案编制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

(2)生产经营单位预案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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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 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8)应急预案评审

(1)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2)生产经营单位对以下预案进行评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 行论证。

9)预案的备案

(1)政府部门预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

(2)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的备案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②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是安监部门)备案,并抄送 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③央企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 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④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上述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抄送安监部门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 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⑤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0)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备案的材料 ①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②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③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④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新增)。 11)应急预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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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

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应急预案的修订

应急预案需要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 3 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不再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 3 年修订一次。”

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较大涉险事故范围 1.涉险 10 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 3 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 500 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 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 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的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 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2.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上述第 1 条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上述第 1 条、第 2 条规定报告的 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除正常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外,还应当在 1 小时内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涉及煤矿的事故,同时报告给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还可以直接向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

3)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快报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

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 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4)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快报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余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 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 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 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 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5)事故信息电话快报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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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6)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 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1 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2 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 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补报。

八、《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1)排除适用:住宅室内装修(商用和公共用房属于,普通住宅不属于),村民自建住宅、救 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2)消防设计施工相关方的质量责任(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服务机构)。 3)消防设计审核及程序: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建设工程(大范围与消防法一致)。 4)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消防法的的细化)。 5)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难点)

(一)人员密集场所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 2 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 1.5 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 1 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 2500 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 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 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 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如何记忆?请看下面的图形,此处运用图形记忆法!

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1)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范围(不含煤矿、建筑、民爆等范围): ①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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