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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 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 识,公布咨询电话。
(二)一、二级预警后的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三、四级预警后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
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还要采取如下八种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 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 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 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 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六、职业病防治法(2011 年第 1 次修订、2016 年第 2 次修订、2017 年第 3 次修订、2024 年 12 月 29 日第四次修订。):
1.职业病目录发布部门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最新修改)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 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 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 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职业病危害公告和警示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 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思考题:某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当场死亡 7 人,重伤 10 人。事故发生后,该厂厂长召集管 理人员会议统一口径,决定将上报死亡人数定为 2 人、重伤人数定为 6 人;因为没有及时报告事故 和启动应急预案,导致事发后 2 小时死亡人数上升至 10 人、重伤人数增加到 15 人,并增加了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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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依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厂长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 )。
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D.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适合“不报、瞒报、谎报事故罪”。因开会决定谎报事故死亡人数,导致增 加 3 人死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增加重伤 5 人,属于“情节严重的”;增加 400 万元直 接经济损失,属于“情节严重的”。就高不就低,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选 B。 第六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三类六种企业
2.行政许可内容归纳如下: 1)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主体 许可(监管)内容 央企集团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央企集团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央企集团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他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央企集团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煤矿其他行政许可监管主体 许可(监管)内容 采矿许可证 矿长安全资格证 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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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主体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监总局 省安监局 国家安监总局 省安监局 国家安监总局 省安监局 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监管主体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县工商局 2024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网上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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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理申请及审查 接到申请人关于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相关文件和资料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机关应当决定是否受理和审查。审查工作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形式审查,另一部分是实质性审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之内。45 日是指法定工作日,如遇法定节日、假日自动顺延,不连续计算。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生产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死亡事故
的企业予以免审延期的特殊规定,目的是要鼓励企业自
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出生产安全事故。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符合该规定的企业虽然不需经过审 查即可延续 3 年,但不是自动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 的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免审延续 3 年。
5.发证分为两级发证和一级发证两种情况:
1.两级发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定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2.—级发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 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 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6.煤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7.非煤矿山:两级发证: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
8.危化品、烟花爆竹:两级发证: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管理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
9.建筑施工:两级发证:国务院安建设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
10.民爆品生产企业:一级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 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煤矿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1)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 (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职工岗前教育培训。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3.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煤矿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担 任。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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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煤矿的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 2.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2)在 3 个月内 2 次或者 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备案:
(1)备案的时间要求: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
(2)报送备案的内容: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具体要求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要求相同。 (3)报送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是指水利、交通、铁 路等专业部门,相关的专业建设工程的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应当报送相关的专业部门备案。 2.拆除: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见下页表格归纳)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工程、装修 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 人 ≥2 人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 千万-1 亿元 ≥2 人 >1 亿元 ≥3 人 <1 万 m2 1-5 万 m2 >5 万 m2 <5 千万元 ≥3 人 ≥1 人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业承包单位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 <50 50- 200 人及以上 配备至少 1 人,根据所承担的 人 200 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 配备 3 人及以上,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 配备 配备 危险程度增加 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 1 人 2 人 员总人数的 5‰。
3.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 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 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 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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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3.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 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5.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 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6.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 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 生产条件每 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8.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 保卫人员。
9.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 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 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 公安机关备案。
10.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申办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査,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11.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1)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2.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和有储存设施的危化品经营单位,应当向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 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 30 日内做出决定。 13.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材料。
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 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 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 1 年。
15.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 5 日内,将所 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16.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17.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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