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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点串讲
第一章 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政策
1.关于依法治国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2.国家领导人有关安全生产的讲话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 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要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 职追责”。
要把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安全生产整体工作的“牛鼻子”来抓。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
法(概念、特征、分类、适用)→社会主义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 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012 年 12 月 4 日,习近 平提出依法治国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地位、层级)。 重点: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框架体系、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的地位、效力、制订机构。
一、关于法的分类(单选、多选)
1.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不同为标准)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为标准【根本法即宪法,普通法即宪 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3.一般法与特别法(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为标准)
4.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为标准) 5.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律的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为标准) 6.社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根据国家的意识形态不同为标准) 7.根据法的不同层级和效力位阶,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8.根据法的内容、适用范围和具体规范,可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1.宪法
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4.地方性安全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 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
5.部门(委)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统称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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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生产标准
7.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三、关于法律规范的层级关系(特殊点)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效力问题: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 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 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的规章效力问题:教材 P32 表述“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 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与《立法法》第 82 条“二者地位效力相等”的法条相符。
《立法法》第 86 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 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思考题: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领域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 B.《消防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07 号) C.应急管理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D.同一层次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E.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请大家注意 2019 版教材新增加的一条:“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 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详见 2019 版新教材第 32 页中的具体表述。因此,这道 题的 C 选项是错误选项。
E 选项是错误选项,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小于行政法规的效力。 法的形式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位和效力 最高 仅次于宪法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制定部门 全国人大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国务院 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 律效力,效力低于法 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律和行政法规 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制定 地方性法规 行政 部门规 章 次于行政法规 规章 地方政 府规章 低于行政法规,低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 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规 的人民政府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规范 具有法律效力 性文件 特别行政区的 法规 国际条约
最高人民法院 在本经济特区适用 特别行政区 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 国际组织 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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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本章重点内容:
一、基本规定(方针、工作机制、适用范围)
1.修订了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
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新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3.新体制: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 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重中之重)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 7 个职责 新增“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新增安全费用提取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 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范围(修订):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 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非高危生产经营单 位。
4.新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注意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区别)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5.新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地位:
1)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 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 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6.修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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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新增)
7.修订: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 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
8.修订: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9.新增: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 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0.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登记建档
◆定期检验、评估、监控 ◆建立应急预案 ◆告知 ◆备案
11.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2.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对于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必须:
1)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13.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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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
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 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 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5 项):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 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的权利;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2.义务(4 项):.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接受 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3.新
增:劳务派遣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 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完善):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设立安全监管部门。 2)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
3)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依法实施 监察(对监督者的监督)。
4)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新完善)。
2.修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权 1)现场检查权 2)当场处理权 3)紧急处置权
4)查封扣押权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 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新增:制作执法文书的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 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 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4.新增:行政执法的强制履行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 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 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 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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