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工程经管部现场经管手册
目 录
标题 页码 第一章 现场经管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三节 文明施工经管 第四节 环境经管 第五节 罚则
第二章 现场经管制度
第一节 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管制度 第二节 工程质量经管体系大纲
第三节 现场工程经管计划书编制规定 第四节 工程工作归纳总结编制规定
第五节 工程工程开工事前控制关键环节检查制度 第六节 建筑工程分部分工程标控制制度
第七节 工程经管部会议纪要、报表经管规定 第八节 工程经管日志填写要求 第九节 工程量增减按月审结制度 第十节 工程量增减周例会审核制度
第十一节 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资料归档、施工交接经管制度 第十二节 合格供应商动态考察制度 第三章 经管程序、工作流程
第一节 施工图交接流程
第二节 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资料归档、施工交接经管流程 第三节 工程经管部验收报审流程图 第四节 现场签证说明 第五节 工程款支付说明
第一章 现场经管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经管,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公司进行工业和民用工程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工程经管部归口负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经管工作。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公司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工程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工程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工程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
第五条 工程经管部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经管,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经管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
第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技术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 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公司同意。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公安局审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工程经管部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工程经管部经管。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经管责任。
第三节 文明施工经管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经管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经管工作。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经管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
第十八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 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经管,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二条 工程经管部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经管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节 环境经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品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公司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节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并可处以罚款: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经管不善的; (二)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经管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经管要求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现场经管制度
一、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经管,使现场经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做到每项工作有章可循,责任落实,切实提高工作成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施工现场经管工作,即前期工作之后,竣工验收之前这一阶段。
第一节 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管制度
为确保公司各在建工程质量,明确与设计公司、监理公司的工作分工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经管规定
1、 为保证工程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按照“建设工程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成立“工程经管部”,负责整个工程的开发建设现场经管工作。 2、 公司的所有开发工程,在工程经管部按工程进行经管,实行工程负责制。 4、工程经管部的职责
1)
在部门经理领导下,全面完成各项控制目标,优质、按期、低耗完成经管工作。 2) 3) 4)
制订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并对计划进度进行有效控制。 负责现场签证的经管工作。
负责整个工程的现场经管工作,协调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的关系。 5) 6)
协调总包与各分包商的关系。
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