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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2.报考研究生者(考研前一学期所学课程);
3.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或大型活动并与考试时间冲突者。 (二)每学期申请缓考的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2门。
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到所在学院办理缓考手续,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九、成绩记载
(一)原则上理论类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实践类课程采用等级制记载。
(二)重修课程考核合格,按考核实际成绩记载并记相应学分绩点。
(三)考核合格的课程,若学生本人对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高分记载。 (四)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
注:(1)成绩每增加1分,绩点相应增加0.1;
(2)采取等级记分制的课程成绩在折合百分制分数和记学 分绩点时取其下限。如某门课程成绩为优,即折合90分,记绩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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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平均学分绩点
十、重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考试前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成绩栏内注明“缺考” ); 2.课程考核未获得学分者; 3.课程考核违纪或作弊者。 (二)重修程序:
学生在开学初到“辽宁师范大学教学网络平台”进行重修网上报名,并将重修费于规定时间内交至学院教学秘书处并根据教务处通知按要求上课、参加考核。 (三)重修要求:
1.学生重修课程与所选其它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应在征得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申请免听;
2.学生重修课程的学习要求与其它课程学习要求相同。 (四)选修类课程考核不合格,可重修或重选,重修或重选均应交费。重修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再次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十一、 副(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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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前提下,可申请不同层次副(辅)修专业的学习,达到要求者,由学校发给副(辅)修证书。(详见《辽宁师范大学副(辅)修制实施办法》) 十二、其它
1.专升本学生可参照本细则管理。
2.本细则自 10月起开始执行,其它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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