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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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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我公司因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派遣,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 首次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二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使用及条件

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我公司提出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统一派遣,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除每年招收的应届大专以上人员和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外,一般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并依据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进行。

劳务派遣公司要将我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按岗位需要确定。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行为。 (二)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

(三)年龄在满18周岁以上,男工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女工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出国人员年龄要求20周岁以上。 (四)技术、专业岗位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六)持有本人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开具的无犯罪纪录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身份证等。

(七)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岗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上岗证书。

(八)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殊条件。

第三章 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

(一)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公司直接派遣和人力资源部招聘、用工单位(项目部)推荐的形式用工。如用工单位(项目部)根据工作需要推荐聘用劳务派遣人员,须提前一个月将计划(用工申请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二)凡需要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员,需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学历证明、身体健康证明和本人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开具的无犯罪纪录证明,技术工种、特种岗位需要提交相关的上岗证件。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工作岗位、派遣期限等情况。

第四章 劳动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调配中心集中统一管理,日常管理由各用工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的各项规定制度。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监督、考核等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用工单位应结合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制定岗位责任制,并对岗位责任制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其劳动技能,积极引导其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待遇、考核、奖惩和转移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待遇

(一)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劳动保护、休息、休假

与其他员工同工同酬、对特殊急需岗位的专业人员可实行协议工资;

(二) 社保缴费基数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市社保经办机构核

定的缴费基数规定代为缴纳;

(三) 劳务派遣人员不享受用人单位的个人储蓄、企业补充

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分为经常性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

经常性考核由各用工单位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

定期考核为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合用工单位平时考核情况,对劳务派遣人员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劳务派遣人员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评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的,可由用工单位推荐参加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评优活动。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工作优秀,并是公司需用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经用工单位推荐,人力资源部审核,工作两年以上可转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特殊情况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可提前办理;

第六章 劳务派遣关系的解除(终止)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工作秩序的。

3、违反工作规程,损坏公共财物,造成经济损失的。 4、工作态度恶劣,影响公司、部门形象的。

5、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后,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关系: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2)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我公司因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派遣,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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