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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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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中府[2002]54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5.22 【实施日期】2002.05.22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3日)修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2002]5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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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中委[2002]5号)的精神,为做好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清产核资

(一)范围: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是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及其属下的集体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经营服务性公司)。

(二)内容: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评估,界定产权关系,确定集体净资产总额。

1、对属于集体的各种生产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包括集体投资兴办的经营性物业,如厂房、商铺、市场等;集体净资产中的经营性货币资金(即现金、银行存款);对外投资资金、应收款项、有价证券,集体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信贷、技改等)所形成的资产及其增值部分等,进行评估量化,折价入股。 2、集体所有的农业、工业、商业性用地一般应作价入股。

3、上级政府、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馈赠等形成的资产,以及集体投资兴建的非经营性和福利性资产(如办公楼、学校、幼儿园、文化馆、老人院、影剧院、公园等),实行造册登记,不作价量化入股。

4、以行政村为单位组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资产加入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时,村民的股份配置一般应根据该村民小组的入股资产计算,不能搞平调。有债务的村民小组,在入股前应先清理好债务,负债较多的,可以土地等实物资产置换,其余资产计入股份。

(三)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应在镇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或由 2 / 3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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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中府[2002]54号【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5.22【实施日期】2002.05.2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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