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林业产业科技含量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解决制约林业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林业科技推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简易基础设施主要指林木新品种创制与繁育、林木新品种示范林(苗圃)基地、林业新品种新技术应用示范等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移动苗床设施、温湿环境调控等关键性基础设施、水分管理设施、宣传管护设施、有害生物防治专用设施等。
仪器设备主要指林木新品种创制与繁育、林木新品种示范林(苗圃)基地、林业新品种新技术应用示范等所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
专用材料主要指林木新品种创制与繁育、林木新品种示范林(苗圃)、林业新品种新技术应用示范等所需的专用材料,包括肥料、苗木、良种、穗条、药剂、药械等。
技术培训费是指完成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开展各类技术培训发生的费用。技术培训费不得与会议费、咨询费、劳务费重复。
技术咨询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发生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发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和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
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主要包括:良种采集、良种繁育、示范林建设、简易设施建设、设备安装等劳务开支。劳务费中不得列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资金、津补贴、社保和福利支出。劳务费支出要求手续齐全、格式规范(见附2)、程序到位。
第十三条林业科技推广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专项经费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购买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列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十四条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由项目主持单位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制。项目主持单位按独立的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将科技推广资金直接切块拨付给项目参加单位和实施点。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材料、物资和设备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筹措项目地方配套资金。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筹措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为项目绩效考评和验收的指标之一。
第四章资金拨付及监督
第十六条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资金后,应当按计划及时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下一年度将减少或不安排科技推广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确保项目任务的完成,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与成效。项目主持单位要科学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年度实施的内容、规模、地点、目标、期限、资金分配与使用计划、保障措施等,报省林业厅批复执行,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和要求见《江西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编制规程(试
行)》(赣林科字〔2011〕231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的内容、规模、地点、目标和技术指标等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主持单位向省林业厅提出申请,经省林业厅审查同意后予以变更或调整。每年度结束时项目主持单位将项目年度实施工作小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因素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原合同计划执行的,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省林业厅提出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将对科技推广项目实施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和指导,并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林业科技推广资金项目实行年度绩效考评制度,按照《江西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赣财农字〔2011〕55号)开展项目绩效考评。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负责对项目组织验收。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由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或受国家林业局委托由省林业厅组织验收。其它推广示范项目由省林业厅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期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向省林业厅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包括:《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3)、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项目经费结算表(见附4)。项目生产线、示范点小班一览表(见附5),同时准备现场查定和财务审查。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延期验收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现场查定是项目验收的前提,通过现场查定的项目方可进行验收。现场查定是指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内容与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由专家出具现场查定意见(见附6)。
财务审查重点审查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是否合理合法,会计核算是否规范,财务收支手续是否完备。财务审查结束后,出具财务审查意见(见附7)。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两个方面。项目主持单位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合同;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记录; (三)项目年度实施工作小结;
(四)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及评价、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工作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
(五)现场查定意见; (六)财务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