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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十五章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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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十五章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一、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同意处理的合同。1.委托合同的特征(1)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委托合同不适用须当事人亲自履行的身份行为和需要利用他人特定技能完成的行为。(2)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3)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双务或单务合同、继续性合同。2.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受托人的义务①依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并不绝对排除转委托,转委托包括以下两种情况:a.转委托经过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b.转委托未经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的除外。③报告义务。④交付财产义务: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⑤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a.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受托人因过错而给委托人造1/11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b.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承担责任。c.受托人对越权行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2)委托人的义务①支付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②支付报酬的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重在“认真做事”。③赔偿责任a.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非因自己过错所造成的损失。b.委托人应赔偿因经同意后的再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3.委托合同中的间接委托制度间接委托,就是受托人不以委托人名义而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1)委托人的介入权①委托人的自动介入权。a.介入发生的前提。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委托人即自动介入到受托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中,取代受托人的合同地位,承受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委托人的自动介入。b.介入的阻止事由。2/11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c.介入的后果。委托人自动介入后,受托人在一般情况下即无须再承担合同义务,但受托人仍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约定支付报酬。②委托人的被动介入权。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这就是委托人的被动介入。a.介入发生的前提。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b.介入的阻却事由。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c.介入的效果。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可以向其主张对受托人的抗辩。(2)第三人的选择权①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②第三人一旦行使了选择权,即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③在第三人选择向委托人主张权利时,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3)受托人的披露义务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间接代理关系的,受托3/11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人有披露义务。①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托人应负担披露义务,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从而使委托人得以行使介入权,对第三人主张受托人的权利。②在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为便利第三人选择权的行使,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从而使第三人行使选择权。4.委托合同的终止(1)委托事务完成或双方协商解除。(2)当事人一方任意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3)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依委托事务的性质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不宜终止委托合同的除外。理解小贴士:在合同法分则中,当事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a.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b.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c.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可随时解除合同。d.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二、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4/11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1.行纪合同的特征(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受托权限范围内处理受托的业务。(2)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处理受托事务。(3)行纪合同是有名、双务、有偿、诺成和不要式合同。2.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行纪人的义务①负担行纪费用。②妥善保管委托物。③合理处分委托物。④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行纪人违反价格遵守义务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法》第418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第419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⑤行纪人的赔偿责任原则上行纪合同只能约束行纪人和第三人(合同的相对性),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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