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中国遗言继承法律制度完善
内容提要: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公布与实施,使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有了较系统、完整的体系。它对爱惜我国公民的财产继承权,成立稳固和睦的家庭和亲属关系,推动社会的经济进展,稳固社会秩序都起了重要的作用。但《继承法》制度于我国改革初期,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高速进展,私有经济所占的比重愈来愈大,私有财产愈来愈多,《继承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需要,完善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本文要紧针对我国《继承法》中遗言继承制度的立法缺点,参照我国专门行政区遗言继承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大陆经济和社会的进展现状,以前瞻的目光,从遗言形式和见证人、特留份、遗言执行人三个方面,对我国现行遗言继承法律制度提出了修改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遗言继承制度 完善
遗言继承又称为指定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一辈子前所立合法有效遗言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制度。为了爱惜公民的财产继承权,成立稳固和睦的家庭和亲属关系,推动社会经济的进展,稳固社会秩序,我国于1985年10月1日公布实施第一部民事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使我国继承法律制度有了较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但《继承法》制定于改革初期,那时的社会经济进展水平
不高,公民所继承的遗产大多局限于生产生活资料,随着我国制度变迁与经济的高速进展,私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战占的比重愈来愈大,私有财产的数额愈来愈多,加上《继承法》的立法过于原那么化、简单化,已经不能专门好的解决公民在遗产继承中产生的矛盾与纠纷。《继承法》遗言继承法律制度在遗言形式、内容、执行等方面不免有立法上的缺点,完善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一、关于见证人和遗言形式的立法缺点及完善
遗言在继承法当中具有超级重要的地位,规定什么样的遗言制度,在继承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关于遗言要紧有两个问题,其一是保证遗言是遗言人的真实意愿;其二,确实是遗言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怎么取得执行。怎么保证是遗言人的真实意思,这就涉及到遗言的形式问题;采取什么样形式的遗言,遗言包括哪些内容,这都是保证遗言人的真实意思要解决的全然问题。我国《继承法》规定遗言有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和口头遗言五种形式。但《继承法》关于几种遗言形式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一、遗言见证人的立法缺点与完善
遗言见证人是证明遗言真实性的第三人。《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都提到了遗言见证人①,但只是简单提及,关于见证人的见证资格、见证的内容、见证程序没有规定,使见证作用难以表现。见证人“在场见证”的作用是为了确保遗言的真实性,这直接关系到遗言的效劳。“在场见证”是见证人在遗言人定制遗言后,直接将见证的内容附书面见证证明,录入录音、录像磁带中,或是其他的形
式法律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假设干问题意见》也没有规定。因此,遗言见证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见证人的见证作用也难以表现。
参考我国《台湾民法典》对遗言见证人资格的规定②,笔者以为应该修改完善遗言见证人的条文:
遗言见证人应该由遗言人设立遗言时亲自指定。对见证人的身份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等大体情形和见证进程应标明在遗言中或标明在证明材料中。在紧急情形下,遗言人虽未指定遗言见证人,但确能证明口述遗言真实性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作为遗言见证人。 以下人员不能作遗言见证人:、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⑵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配偶或其他直系血亲; ⑶与受遗赠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亲; ⑷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二、录音遗言的立法缺点与完善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遗言是指以录音、录像磁带及光磁存存储材料记载遗言内容的遗言。具有利于保留、便于利用、信息量大,形成快捷的特点。但录音遗言容易被剪辑、伪造、仿照,使录音遗言内容的真伪难以区别,作为视听资料反映被继承人意愿的遗言形式,具有视听资料证据的各类缺点。第一,遗言人制作录音遗言时,若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