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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作者:田小芳
来源:《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01期
〔摘要〕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独立的司法救济措施,在保障家暴受害人的权利、维持家庭稳定、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害人提出申请是启动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的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申请主体范围不周延、代申请人作用力有限、申请采证规则模糊等原因,致使人身安全保护令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制度应扩大申请主体的范围,提高代申请人的参与度,明确申请的采证规则, 进而推动反家暴工作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主体;采证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8)01-0085-03 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司法救济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解决了以往相关制度中存在的依附性等弊端,在保护弱势家庭成员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一制度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深入探讨问题存在的原因,力求破解之策,将有助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有效实施,进而助推国家依法治国的进程。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司法现状
2017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九个案例均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这一信息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反家庭暴力法》法律规范中以及适用该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二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社会实践中的需求量很大。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保护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据我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可知,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已达357 865件,而因家庭暴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仅有932件,可见,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司法实践运行状况并不乐观,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人数与家暴受害人人数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其中,在被驳回的5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中,驳回理由主要集中于以下两点:一是申请主体不适格,《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范围限于家庭成员,由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的范围界定不清导致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多以“不符合申请条件”为由作出裁定驳回受害人的申请,或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家庭成员”,缩小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主体范围。二是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其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暴危险的证据不足。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出现致使受害人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寻求救济的途径在申请阶段即被阻断,人身安全保护令无法达到设计之初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