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肇庆市端州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发挥其在自主创新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作用,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应重点扶持我区的科技创新先进企业并根据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产业导向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确定中心的组建规划和布局。
第三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发改局、区经贸局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性质、宗旨、任务
第四条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宗旨是推动企业及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促进企业与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的结合,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渗透,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形成产业技术自主创新体系,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专利、人才、技术标准战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1、参与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2、针对企业或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加强产学研合作,强化创新与集成,加速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 3、根据市场需要,在技术转移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或行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不断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发挥对同行业技术辐射的作用。
4、参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为提高企业和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5、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提供良好的培训。
6、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领域
的技术发展。
第三章 组建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肇庆市端州区内注册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且拟建工程中心机构设在肇庆市端州区境内。
2、单位管理层科技创新意识强,重视科研开发工作。 3、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年销售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批准组建后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6%,或不少于150万元。
4、科研技术水平在行业、领域中领先,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拥有研究开发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不少于10人的专职或兼职的产业化实践经验丰富的研究开发团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与科技界、产业界有紧密的联系,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
6、工程中心组建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第八条 工程中心申报常年受理,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分批审理组建。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填写《组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报送区科技局,区科技局会同发改局、经贸局审核并拟定待论证工程中心名单。
2、待论证的申请单位向区科技局提交《肇庆市端州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报告》。
3、区科技局会同发改局、经贸局组织专家对《肇庆市端州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通过论证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肇庆市端州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报告》,报区科技局、发改局、经贸局备案,作为工程中心验收的依据。
4、 区科技局、发改局、经贸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联合发文批复组建,并授予工程中心铭牌。
5、组建并被批准为区属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区属企业,获一次性10万元资金扶持。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工程中心项目建设期一般为3年,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可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以企业投入为主,区财政对工程中心给予引导经费支持,区财政投入的经费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所需的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明确指定工程中心联系人,负责工程中心与区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工作。工程中心业务相对独立,
财务单独核算。对每年依托单位按规定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研究开发经费及上级各有关部门划拨的科研经费应设立专门账目。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经过区科技局、发改局、经贸局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后,调整建设计划或撤销原立项。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成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发改局、经贸局按《肇庆市端州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报告》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
第十五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在建设期内被撤销资格的,一个月内摘除工程中心铭牌,获区财政工程中心建设引导经费支持的,依托单位须退还区财政投入经费。退还的经费继续用于支持其他工程中心的建设。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的管理形式可因组建模式不同而不同,结合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验,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体制。
1、一般采用工程中心主任负责制;明确指定工程中心联系人,负责工程中心与区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工作; 2、工程中心业务相对独立,财务单独核算。对每年依托单位按规定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研究开发经费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