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
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2]7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02 【实施日期】2012.10.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2日
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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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发,是指为确保我省“十二五”期间经济建设用地需求,每年新增开发耕地15万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人民政府为完成前款规定耕地开发任务,由有偿出让该新开发耕地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首批启动资金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垫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逐步实现滚动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和资金回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验收,以及补充耕地指标的管理。 2 / 3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申请和项目预算下达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形式逐级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申报。涉及扩权强县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按照扩权强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规模净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0亩,净增耕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
(二)片区相对集中连片,县域内多片区的可以捆绑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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