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再审事由设置基本理念看我国民事再
审事由的修改
摘要:民事再审事由设置上有其固有的理念与原则,总的原则就是要有所限制,应该在追求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判决正确性与稳定性之间进行平衡。因此,民事再审事由应该从再审事由设置的理念和原则出发进行重新界定,应当体现具体、明确、可操作化。
一、民事再审事由修改概览
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修改点就是对再审制度中“再审事由”规定的修改。
关于再审事由,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对申诉与抗诉事由却别规定,集中体现在第179、185条。在当事人申诉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当提起再审的再审事由有五种,在抗诉场合,再审事由情形与申诉场合基本相同,仅少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此种再审事由设置模式,弊端多多,学界对此已经颇有研究,并基本达成共识,即修改前的再审事由违背了再审程序本身固有的价值与理念,一是太原则、笼统、抽象、含混;二是宽泛、无限制;三是忽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四是个别事由不够准确、合理,主要指新证据事由同证据失权制度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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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再审事由依然体现和坚持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要求,对再审事由做了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
首先在有关证据方面,为解决原有“主要证据不足”概念不清的问题,对原有的第1、2事由进行了具体化,同时,在证据方面,与以前的规定相比,此次修改还增加了三项再审事由。并且将原有的再审事由——“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修正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使其表述更为科学和准确。因为如果不是案件基本事实,而是一般事实,且仅因主要证据不足就要提起再审显然欠妥。
其次,对“违反法定程序”事由这一概括条款进行了具体化列举,从而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减少再审程序启动的任意性。
此外,修改后的再审事由中,还有一条值得注意,即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
二、民事再审事由设置理念的定位
程序设计是价值选择的结果,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平衡,是程序建构的理念基础。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改革,从根本上讲,必须从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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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事由的设置理念开始,进行检讨和反思。从根本上说,重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关键是正确处理保证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关系,处理好纠正错案和裁判效力的稳定性之间的关系。
(一)民事再审事由设置理念一:追求公正与效益的平衡
民事诉讼的价值是从民事诉讼目的中衍生出来的。公正和效益是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因此将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相结合,成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
就民事再审制度而言,其属于不得已的、带有事后特殊救济性质的程序,其一致性在于追求效益本身就是对当事人最大的公正,因此在制度设计时,应当比其他程序更加重视和休现司法效益的原则,通过再审事由为再审程序的启动设置有效的“过滤装置”,避免不必要、不合理、不值得的再审,实现合理利用有限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的目的,实现公正与效益两种诉讼价值的平衡。
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诉讼效益问题原来并不被重视,从而使得我国立法者在建立再审制度时,更多关注的只是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更不要说追求诉讼效益了。这种立法理念体的导致我国的再审事由宽泛并缺乏限制,客观上造成了目前再审制度的种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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