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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学制度-成人教育课程考试管理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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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教育课程考试管理制度细则

课程考试是课程考核的重要环节,是评价一个学生本课程学习水平的重要途径。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试课和部分考查课均安排相应考试。为了明确对考生和考务人员的要求,提高成人教育考试的公平性、合理性,发挥各教学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职能,特制定本考试管理办法。 一、考试总体安排

第一条 考试是在课程结束后,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进行。每学期考前4周学院公布具体时间安排。

第二条 考试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可开卷也可闭卷,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原则上采取闭卷考,考查课程可开卷也可闭卷考,但一个专业开卷考课程不超过4门。

第三条 学院负责命题,考试结束后组织试卷批阅,公布成绩。学院不定期向各教学单位派出巡视人员,检查考试组织工作。

第四条 各教学点负责试卷印刷,并根据考试时间和实际参考人数,安排考场和监考人员,组织考试。考试结束后进行试卷密封评分。

第五条 所有监考、巡视人员在考试期间,必须佩戴统一的胸卡。在考试过程中,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并承担有关责任。 二、对考生的要求

第六条 考试时考生应携带学生证、身份证,以备监考人员检查。参加补考或重修考试的考生应出示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如果没有相关的身份证明,学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七条 学生应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要求隔排、隔列)就座,考试开始时,应按要求写好自己的姓名、班号(含学号)等项目。

第八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试中如有问题须举手示意,轻声向监考人员咨询。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 第九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及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带入考场。不准携带文曲星等有记忆功能的计算工具参加考试。与答卷无关的物品一律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第十条 学生必须本人参加考试,严禁替考,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窃取他人的答题信息。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计算器等物品。

第十一条 交卷时,应将考卷交到指定地点后,立即退出考场。退场的学生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大声喧哗,不得干扰监考人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被宣布为违纪或作弊时,当事者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处理。如有不同意见,不得与监考人员当场争执,可将意见反映到学院有关部门,听候处理。

三、对监考人员的要求

第十三条 所聘请的监考人员,必须是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人员,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爱护学生,又具有较强的原则性,能够保证考场纪律严肃,公平、公正监考。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试安排,提前15分钟领取试卷,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清理桌面和抽屉,公布考场座位顺序,组织考场秩序,认真清点学生人数。对没按要求就座的学生调换其座次,对无故不服从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提前5分钟向考生宣读考场纪律,按时发放试卷。考试时,逐个检查学生的有效证件,并一一核对,有问题的必须予以确认。发现身份不符合者,立即扣留证件,留住有嫌疑的考生,在查清事实确认考试作弊后,取消其考试资格,所答试卷作废。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与他人交谈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考试中只能对试卷中字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说明。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中断学生的考试。不得任意干扰学生答题。不得大声喧哗、闲谈、抽烟、阅读杂志或报刊。

第十七条 严格要求考生遵守考场纪律,如发现有违纪行为,监考人员应立即指出并制止,情节轻微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当场宣布其违纪,取消其考试资格,没收试卷

学校教学制度-成人教育课程考试管理制度细则

成人教育课程考试管理制度细则课程考试是课程考核的重要环节,是评价一个学生本课程学习水平的重要途径。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试课和部分考查课均安排相应考试。为了明确对考生和考务人员的要求,提高成人教育考试的公平性、合理性,发挥各教学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职能,特制定本考试管理办法。一、考试总体安排第一条考试是在课程结束后,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进行。每学期考前4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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