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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开展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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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开展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布部门】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09.09.22 【实施日期】2009.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开展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政发[2006]10号)精神,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科技创新,根据《辽宁省自主

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发[2009]37号),决定开展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以下简称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被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经相关程序审定后优先列入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现将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1 / 2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

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取得的有效的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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