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被判处刑罚或被处以劳动教养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 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三)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而司法机关依法免予追究者。 (五)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六)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在学校内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第五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不满4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案值400元以上(含4O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多次作案的(一年内两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400元以上(含400元)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毁坏文物古迹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被判处刑罚或被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赔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
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楼内焚烧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外租房居住,未经学校备案,不服从学校管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学生,不服从学校管理,擅自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对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第九条 对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非法藏匿、出售、服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