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单炉日处理垃圾量为300-500吨的国产焚烧设备已经比较成熟,单炉日处理垃圾量大于500吨的选用进口焚烧设备更为稳妥。
(二)现有产能
截至2010年9月,全国共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100座,其中建成56座,在建44座,总处理能力9.2万吨/天。超过70%的生活焚烧厂集中在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广东、浙江、江苏和4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位居前四位,合计占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总量的近60%。80%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厂是近5年兴建的。我国主要生活垃圾焚烧厂地区分布见下表:
表4: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厂地区分布
地 区 广东省 浙江省 江苏省 直辖市 其他地区 合 计 数量(座) 18 18 15 10 39 100 规模(吨/日) 15915 13260 13080 12595 37540 92390 比例(%) 17 14 14 14 41 100 炉型分类统计见下表。
表5: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厂炉型分类统计
类 型 引进设备炉排炉焚烧厂 引进技术炉排炉焚烧厂 国产炉排炉焚烧厂 流化床焚烧厂 合 计 数量(座) 34 11 18 37 100 处理规模(吨/日) 35835 11750 12885 31920 92390 处理规模比例(%) 38.8 12.7 13.9 34.6 100 (三)市场主体
国内从事垃圾焚烧发电的投资商约有40-50家,市场上比较活跃的主要是有上海环境集团、北京金州、天津泰达、重庆三峰、威立雅、厦门创冠、深能源、温州伟明、中国环境保护公司、光大国际、清华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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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动力、上海浦发集团、中科通用、锦江集团、日本荏原。以上企业分为四类:
1、政府主导型企业。由地方政府出资建设垃圾发电项目,企业作为政府建设这一项目的平台。如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泰达股份(000652)、中国环境保护公司、北京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南海发展(600323)、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
2、专业投资运营型企业。引进他人的技术、专注于以BOT模式建设和运营垃圾发电项目的企业,该类企业以运营管理为主。如威立雅环境服务(中国)有限公司、金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合加资源(000826)、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00257.hk)等。
3、工程投资型企业。使用独立开发的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对垃圾发电项目提供从工程建设到运营管理服务的企业,该类企业以工程建设为主。如百玛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锦江集团、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绿色动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伟明集团有限公司、清华同方等。
4、中介、咨询公司。如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通用技术咨询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济邦咨询有限公司、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等。在现有的100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主要投资方的市场占有情况如下。
表6: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厂市场主体统计
类 型 上海环境集团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温州伟明集团 杭州锦江集团 中科能源环保 中国光大国际 数量(座) 7 8 9 7 8 5 规模(吨/日) 9100 9050 6560 6350 5330 4600 比例(%) 9.8 9.7 7.1 6.9 5.8 5.0 7
重庆三峰卡万塔 深圳绿色动力 合计 3 5 44 4200 4200 40340 4.5 4.5 53.3 (四)运营模式
2004年3月19日,建设部发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垃圾处理开始实施特许经营管理。垃圾发电项目具有前期投资大、运营成本相对较低的特点,目前主要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和BOO(建设-拥有-运营)两种模式,特许经营期一般在25-30年之间。
1、主要法律文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为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建设与运营的最重要的三大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最重要的法律授权文件,由运营企业与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签订,主要内容包括:特许经营期限;垃圾供应覆盖范围、供应时间、数量和质量;垃圾处理补贴价格、价格调整方式、支付时间与方式等。特许经营合同对于日供应垃圾的数量一般使用采用照付不议的条款。结算时的实际垃圾处理量由当地环卫部门出具证明。
(2)购售电合同。一般情况下,由物价局审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优惠电价,运营企业与电网公司签署购售电协议。
(3)并网调度协议。指运营企业与电网公司签订的电力并网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垃圾发电的所有电量可全部上网,同时由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电量与其他类型发电项目的电量相比较小,故并网也相对容易。
2、收入来源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垃圾补贴、上网电价、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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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售渣收入等,其中发电和供热收入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垃圾补贴收入免缴营业税。这些收入项目中,垃圾补贴收入、上网电价和税收优惠为核心收入来源。
(1)垃圾处理补贴。目前我国各地垃圾处理补贴费的高低与采用的焚烧设备的成本关系密切。其中成本较高的炉排炉,补贴相对较高(最高达到200元/吨,出现在上海)。流化床价格相对便宜,补贴相对较低,一般在50-80元/吨之间。基本对应关系见下表。
表7:我国垃圾焚烧处理补贴费情况
设备 引进设备炉排炉 引进技术炉排炉 国产炉排炉 国产流化床 每吨投资额 45~50万元 40~45万元 30~35万元 25~30万元 垃圾补贴费 80~150元/吨 60~130元/吨 50~110元/吨 30~90元/吨 (2)发电量收购与上网。垃圾焚烧发电在发电类型上属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中的生物质发电。2007年7月25日,国家电监委发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的发电量和上网具备法律保障。
(3)上网电价补贴。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电价补贴标准为0.25元/kW〃h。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电价补贴;运行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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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后,取消电价补贴。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电价补贴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电价补贴递减2%。
(4)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中明确将生活垃圾焚烧列入目录。《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其中包括“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 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 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根据以上规定,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享受所得税减免和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现有运营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垃圾处理费征收。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机制尚不成熟,虽然2002年6月28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等四部委颁布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但是执行效果差强人意,造成了目前垃圾处理补贴几乎全靠财政支出的局面,为企业稳定运营留下了风险,不利于垃圾处理的产业化。
(2)电价补贴机制不完善。虽然国家规定垃圾焚烧发电可以享受可再生能源发电的0.25元的电价补贴,但是目前实际实施的情况是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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