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方法
(2003年7月31日) 深建字【2003】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二
O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
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备案工作。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委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房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应当进行
制竣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
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初验。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将竣工报告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
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
第七条 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之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初验合格意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提出具体由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初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初验合格后组织设计、施工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编制竣工验收报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竣工项目审查情况; (二)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