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
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5]41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25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5〕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有关规定及国家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省发展改革委对我省2003年出台的《贵州省定价目录》进行修订,形成了《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并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旅游区(点)导游员服务收费”,“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或财政投资形成并将产权或 1 / 4
使用权移交给受益者、且由供水经营者与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水利工程
供水价格”暂不纳入此次定价目录,待相关政府性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3〕7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5日
附件:
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定序价定 价 内 容 号 项目 定价部门 备 注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电 1 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省价格主管部门 力 价、销售电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 燃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2 气 管道煤气出厂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上网电价、销售电价除外 定价范围为贵阳市辖区及与之共用同一配气管网供气的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不同县共用同一配气管网供气的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管道煤气出厂价格,由市制定;县辖区内独立配气管网供气的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由县制定 定价范围为省属、跨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3 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用户自建省价格主管部门 排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 2 / 4
水 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除外)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市属、跨县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制定;县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制定 跨市供水的,由水源地所在市会同使用地所在市共同制定;跨县供水的,由市制定;县辖区内供水的,由县制定 跨市提供服务的,由污水处理设施所在市会同污水来源地所在市共同制定;跨县提供服务的,由市制定;县辖区内提供服务的,由县制定 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自来水、再生水除外) 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产业园区污水处理服务实行供需双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协商定价的除外) 定序价定 价 内 容 号 项目 定价部门 备 注 收费公路(含桥梁和隧车辆道)各路段车辆通行费具通行体收费标准 费 省内渡口车辆过渡费收费标准 政府还贷公路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收费公路通行费基本收费标门制定;经营性公路由准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授权市人民政府 交通4 运输 铁路和道路运输价格 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的货运和行李运价率,普通旅客列车省价格主管部门 硬座、软座、硬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 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 竞争性领域除外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 / 4
道路班车客运:跨省运输的,由始发地所在市制定;跨市、县运输的,由始发地所在县制定。农村道路客运:跨市、县运输的,由始发地所在县制定;县内运输的,由县制定 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服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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