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试行办法》意见的通知(2020)
为了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中,发扬民主、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提高决策质量,根据《温州市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洞政发〔2019〕23号)的要求,现将《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6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国企改革发展科。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通过OA反馈至区司法局。
地址:洞头区北岙街道腾飞路79号,电话(略)电话(略)邮箱:281155949@qq.com。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国资办)
2020年6月2日
洞头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7〕32号)及《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试行办法》(温政办〔2016〕135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授权洞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不同称谓职级相当的其他负责人。
第四条 区国资办负责组织实施对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并进行薪酬兑现与管理。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酬薪及职务任免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分类个性化考核原则,根据区属国有企业不同功能定位和业务特点,结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同作用和现状,采取不同考核导向,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类考核。
(二)按照服务我区中心工作的原则,科学设置考核体系,有效引导区属国有企业围绕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心工作开展经营运作,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区属国有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机制。
(四)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业绩考核工作概述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分为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两方面。其中,年度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任期业绩考核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考核期。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具体指标及计分细则由区国资办另行制定。
第九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以及核心业务范围不同,设置不同的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内容。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业绩考核主要工作包括:
(一)制定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试行办法及细则、任期业绩考核办法及细则、收入兑现办法。
(二)确定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
(三)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四)公布业绩考核结果。
第三章 年度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指标内容。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内容包括基本指标、综合指标、加减分三大部分,各部分由具体指标组成。区属国有企业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实行“一企一策”原则,根据区属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特点、运行个性不同,选取设置差异化考核指标。区属国有企业考核指标内容构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本指标。基本指标考核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控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投资能力以及资金运作能力等,主要包括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运作任务、成本费用率、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项目培育值等相关指标。
(二)综合指标。综合指标考核区属国有企业对国资监管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推动
区属国有企业规范化运作情况等,主要包括综合评价、党风廉政建设、平安建设、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和其他方面等工作。
(三)加减分。主要反映区属国有企业被上级部门表彰或查处的加减分事项。
第十二条 考核指标分值设置。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基本分总分值=基本指标基本分值+综合指标基本分值。
第十三条 考核指标内容与评分标准制定。各考核责任单位根据各区属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考核导向等因素,确定年度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各项指标内容、基本分值设置和指标评分方法,另行制定形成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内容、评分细则等有关文件,作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评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区属国有企业根据本企业发展规划及发展目标,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指标,编制考核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年度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要在年度3月底前编制完成,并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区国资办。区属国有企业编制的目标建议值明显不合理的,要重新编制和提出建议值。
(一)成本费用率。成本费用率评价区属国有企业对成本费用的控制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在确定成本费用目标建议值时,应剔除因非日常发生的资金运作任务产生的财务费用等。
(二)利润总额。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区属国有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特殊情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润总额合并〈汇总〉的主体范围)。在确定利润总额目标建议值时,要充分合理考虑利润影响因素,并在目标建议值编制中列示,同时要把握利润总额考核实际完成值计算调整因素,注意计算利润总额实际完成值时的以下几点:
1.要扣除长期资产处置收益、非常规的政府补助收入等因素;
2.可以加回经核准消化的以前年度潜亏;
3.未直接形成收益的政府性投资而新增的折旧,可以调减修正利润比较基数;
4.考虑因税收政策重大调整,实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以及原行政划拨土地处置收益等重大的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对当年利润总额造成的影响额;
5.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足额计提折旧,未提足部分扣减当年利润总额。
(三)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区属国有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与平均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的比率,其中净利润指经核定后的其合并报表净利润。
(四)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是指区属国有企业考核当期期末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指经核定后的其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