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是整个著作权作品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反映了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我国的音乐市场在此前经历了长达十多年的盗版横行、缺乏保护的黑暗年代,但是近些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的传播方式的出现,音乐作品在国际范围内的交流日益加深,相关产业对音乐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渴望日益强烈。那么,到底什么是音乐作品著作权?我国现行的法律又是怎么保护的呢?
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需要注意的是,现行的著作权法将音乐中的曲和词是分别进行保护的,www.jzzzq.com这其实是沿用了对古典乐的定义,曲为音乐作品,词为文字作品;其次现行的著作权法对编曲者、混音合成等作者没有相关的权利保护,这其实是与现代音乐的发展是不相匹配的。这也说明了,立法在时代的进步中往往是有滞后性的,一方面我们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我们在实务运用中也要懂得变通。
下面我们就来说说平时生活中遇到的两个最多的音乐著作权问题,同时也是大家有较多疑问的问题:
一、 翻唱
翻唱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范围,包括多种形式,其引起的法律后果往往也是截然不同的。如果你只是在家或者在ktv翻唱已经发表过的音乐作品,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不会侵犯任何的权利,当然前提是翻唱的作品不能用于商业活动。
但是如果一位歌手要翻唱别人的音乐作品,并且在自己的专辑收录,那又是另一种情况。这种情况已经涉及到了商业使用,属于我国的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的范围即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需要支付报酬。
第三种,也是我们现在看到的最多的翻唱形式,就是现在很火爆的音乐真人秀节目中翻唱他人的音乐作品。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来说是非法定许可的范围,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且支付报酬才能翻唱。当然这只是理论层面的解释,现实中电视台和企业为了谋取自身的利益往往会选择钻法律的漏洞,他们在节目中进行的大量的翻唱和使用都是没有授权的更不用说支付报酬。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立法中确实有不完善的地方,让他们有漏洞可钻,另一方面是现在音乐侵权的成本过低,立法上对这样的行为没有惩罚性赔偿。
二、 音乐抄袭
我想大家对“音乐抄袭”同样并不陌生,现实中我们也能看到很多抄袭的案例,但是其实在立法上对“音乐抄袭”是没有明确的定义的,包括影视作品的抄袭,判断标准都是十分模糊的。也就是说,即使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音乐抄袭”也无法可依。据了解,在音乐圈中,认定抄袭的标准是有“8个小节雷同”,但是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对音乐侵权进行像商标、专利一样的量化规定,因此类似的纠纷只能通过法官的自由裁定。
通过上述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音乐著作权及其侵权形式、存在的问题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我国从1990年起建立著作权法律制度,到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修正《著作权法》,
再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对于音乐著作权的保护也越来越强。
此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也为保护音乐著作权进行多方的尝试和努力;在网络传播方面,近年来随着阿里、腾讯、网易等网络巨头的涌入,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得到了显著的提升。相信随着各方的努力,我国的音乐著作权保护在不久的将来就可以弥补漏洞,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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