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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研究论文:比较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条件下的竞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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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论文

比较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条件下的竞业

禁止

公司法主要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为对商业秘密有所保护,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拟定离职之后竞业限制条款的相关规定,利用对劳动者离职后竞业行为的限制,来维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一、比较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条件下的竞业禁止类型 (一)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和单纯竞业禁止的竞业限制

所谓单纯竞业禁止主要指的是,员工和企业所签订的单项协议或者劳动合同当中,只是规定离职的员工不能够到与该单位有竞争意识的企业内工作,又或者私自创设与该单位有关联的行业。企业法、公司法等商法中规定的法定竞业禁止,都是单纯竞业禁止,也就是不将商业秘密作为相应条件。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竞业限制主要指的是,进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前提,一定要将商业秘密作为基础,同时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守而开展的。实际意义上,只是

在使用和披露商业秘密的情况下,雇主才有权利禁止劳动者的竞业,然而,商业秘密在判定方面也利用严谨的判定规则被局限在特定的范畴中,是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必要手段。[1]

(二)约定竞业限制和法定竞业禁止

法定竞业禁止主要指的就是,竞业禁止义务具体源于法律直接的规定。约定竞业禁止主要的指的是,竞业禁止义务源于当事人的相应约定。根据法定竞业禁止要求,最为主要的规定就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理、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约定竞业限制中的法理基础与契约自由原则相关。在我国约定竞业限制具体会凸显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当中。《劳动合同法》第23条详细规定,拥有保密义务的相关劳动者,用人的主要单位能够在保密协议中,或者劳动合同中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需要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才能够进行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同时需要在竞业限制的期限中以月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22条详细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当事人能够在合同当中,约定商业秘密的相关事项。[2]

(三)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和在职竞业禁止

按照竞业禁止义务的不同履行时间,需要把竞业禁止分割成为离职之后的竞业禁止和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另外,还可以用义务主体当做划分的指标,把竞业禁止分割为离职雇员和在职雇员的竞业禁止。因为在职竞业义务拥有着法律规定,所以往往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都属于法定情况下的竞业禁止。在我国,有关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规定,基本上都存在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公司法等法律当中,会将公司法、商法典等规定的经理、董事等较为高级的管理人员作为重点。

二、劳动法与公司法领域中竞业禁止的差异 (一)不同的义务期间

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方面,具体是体现在离职之后,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当中,也没有限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签署的在职中的竞业限制,其中,只是在劳动合同法当中限制所签署的竞业限制在两年之内。然而,董事方面的竞业禁止能够作用于在职期间,公司董事在离职之后,直接丧失竞业禁止义务,可是需要拥有相关的后合同义务,也就是要将诚实信用原则放在首位,按照《劳动合同法》当中第92条的规定内容相应的承担起保密的义务。此外,针对董事在离职之后的竞业禁止,用人单位能够和该董事签署竞业的禁止协议,可是此方面的协议和劳动者

课题研究论文:比较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条件下的竞业禁止

公司研究论文比较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条件下的竞业禁止公司法主要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为对商业秘密有所保护,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拟定离职之后竞业限制条款的相关规定,利用对劳动者离职后竞业行为的限制,来维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一、比较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条件下的竞业禁止类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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