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期末复习重点
考试时间地点:12周周三1、2节,5201
题型:单选10’;填空10’;判断10*2’;名词4*5’;简答4*10’ 重点:
一、风险的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之间的关系:风险因素增加产生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引起风险损失。 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管理技术选择、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三、风险管理的基本技术方法:
1. 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避免,预防,抑制,分散
2. 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自留,转移(财务型非保险转移、保险)
四、保险的本质: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关系。 五、保险的基本功能:分散危险、补偿损失
保险的派生功能:积蓄基金功能、监督危险功能 六、保险在微观经济的作用:
1.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2.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合算; 3. 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5. 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七、保险在宏观经济的作用:
1. 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2. 推动商品流通和消费;
3. 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 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5. 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6. 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7. 有利于完善和实现国家社会管理职能。 八、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区别:
1. 实施方式不同;2. 举办主体不同;3. 保费来源不同;4. 保险金额不同 九、保险合同的分类:
1. 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2.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证保险合同 十、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 十一、(选/判)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且多存在于死亡保险合同中。
受益人的资格:任何自然人都可以充当受益人,甚至活体胎儿也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十二、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十三、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关系: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互为表里、互相依存,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有形载体,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的经济内涵,也是投保人转嫁风险的经济额度,是保险人确定其承担最高责任限额的重要依据。 十四、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1. 确定损失赔偿责任:(1)基本责任;(2)附加责任;(3)除外责任 2. 履行赔偿给付义务:(1)赔偿金的内容(赔偿给付金额;施救费用);(2)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 十五、第三章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一节为小题,自己看(P25)
十六、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十七、(选/判)保险利益原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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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身保险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2. 财产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十八、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 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2.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 使保险区别于赌博; 十九、第四章第一节三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为小题,自己看 二十、告知的形式:
1.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我国采取询问告知方式。 2.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我国采用明确说明的方式。 二十一、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二十二、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第十七条:“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十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 代位追偿原则:权利代位、物上代位; 2.分摊原则
三十四、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中:我国保险法规定实行比例责任制。
三十五、保险业务的种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三十六、财产损失保险的险种中的火灾保险特征:
1. 保险标的须是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资; 2. 承保财产的地址不得随意变动; 3. 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十分繁杂。 三十七、(小题)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比较:
1. 性质不同。交强险是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是自愿保险。
2. 原则不同。交强险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者责任险则是“有过错责任”原则。 3. 目的不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第三者责任险以盈利为目的。 4. 限额规定不同。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总项责任限额。
5. 赔付顺序不同。先由交强险按分项责任限额赔付,不足部分再由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三十八、财产损失保险赔偿应注意的问题:
1. 根据近因原则来判明保险责任,尤其要准确分清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附加责任等。 2. 以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或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最高赔偿限额。
3. 对第三者责任导致的保险财产损失,在赔偿后应行使代位追偿权,以维护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4. 严格按照承保方式或约定方式履行赔偿义务。
5. 重复保险要按照分摊原则在所有承保人之间分摊损失。
6. 在赔款计算中,还应扣除免赔额,对有关费用还需要进行分摊。 三十九、人身保险的分类: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四十、(选择)不可保意外伤害:犯罪、殴斗、自杀等行为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特约保意外伤害:战争;从事登山、跳伞、滑雪、赛车、拳击、江 河漂流、摔跤等剧烈的体
育活动或比赛; 核辐射等
四十一、责任保险中承保方式的特征:期内发生式、期内索赔式
四十二、责任保险的分类:公众责任保险;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名词解释:
1. 可保风险:指符合保险公司承保条件的风险。
2.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3.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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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投保人:又叫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6. 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7. 保险利益:或称可保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8. 保险利益原则:指在签订或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9.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其作出订约或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互不隐瞒和欺骗,同时恪守合同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不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10. 近因原则: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1.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12. 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期限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13.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4. 产品责任保险: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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