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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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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1.有的发文机关标志字体、字号不规范,有的使用宋体、华文中宋,有的下级单位发文机关标志字号大于上级机关发文机关标志字号;2.有的发文机关标志红色偏暗、偏淡;3.有的发文机关标志与发文机关署名或印章不一致。 五、发文字号

《条例》规定: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格式》标准: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要点说明:发文字号是党政机关制发公文的编号,可以表明公文的制发机关及其形成的年度及顺序。发文机关代字要准确、简洁、规范、无歧义,避免与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机关代字冲突或重复。如省委文件代字使用“鄂发”,鄂州市委文件代字则使用“鄂州发”。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156mm)的红色分隔线。红色分隔线的高度推荐使用0.35mm~0.5mm,具体高度可根据发文机关标志字体字号酌定。党的机关公文分隔线中部为红色实心五角星。

常见问题:1.发文机关代字概括不准确,有的机关代字过长,有的过于简略不易识别,有的同一发文机关标志根据不同的拟稿部门使用不同的机关代字。2.发文字号年份、发文顺序号标注不规范。年份没有使用全称;没有使用六角括号,有的单位用方括号“[]”或圆括号“()”或“【】;发文顺序号编虚位,如“1”编为“01””,前面加“第”

字等。3.发文字号标注位置不规范,有的离发文机关标志太近,有的离红色分隔线太近甚至直接与分隔线重叠;上行文发文字号有的居中标注或左侧顶格,有的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不在同一行。 六、签发人

《条例》规定: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格式》标准: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要点说明:签发人指发文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标注签发人姓名,体现机关负责人对所签发的公文负责。标注签发人应注意两点:一是只标姓名,不标职务;二是联合行文,须标明所有联署机关签发人即会签人姓名。

常见问题:1.上行的“请示”“报告”应标注签发人但未标注;2.上行文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即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但有的机关任何副职都签发,有的非领导职务者也作为签发人;3.联合上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主要负责人,而不标注其他机关负责人;4.签发人的标注不规范:有的未右空一字,签发人姓名不用楷体标注而使用黑体或仿宋体,联合行文时,将“签发人”三字放在签发人姓名的中间行或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排列在同一行。 七、标题

《条例》规定: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格式》标准: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

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要点说明:发文机关名称可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3个以下(含)机关联合行文应列出所有发文机关名称,4个以上(含)机关联合行文时可简略发文机关名称,或采用排列在前的发文机关名称加“等”的方式;事由要高度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文种应选用《条例》规定的15个公文种类。标题中可用的标点符号有书名号、引号、顿号、括号和破折号等,使用标点符号要注意两点:一是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全称应加书名号;二是机关名称之间用空格分开,不加顿号,但如果在事由部分出现多个机关、人名等并列时,每个机关、人名之间应用顿号分开,不使用空格。标题所占行数太多会把正文挤出首页,可以变通,将标题上移,不必在红色分隔线之下空二行标注,可以空一行或不空行。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正梯形、倒梯形或上下短、中间长的菱形,不应使用上下长度一样的长方形或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形。标题一般采用3号字字高的7/8作为行间距,采用2号字字高的7/8则行距过大。

常见问题:1.转发性文件文种重复、标题繁琐;2.标题使用文种错误,如使用“请示报告”等;3.标题排列不规范,使用长方形或沙漏形,有的回行时断开词意;4.标题使用标点符号不规范。 八、主送机关

《条例》规定: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格式》标准: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 要点说明:主送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

型机关统称。其中,使用简称要规范、准确;使用统称,包括的地区、部门、单位要齐全,称谓要准确,如“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中的“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是使用统称,包括县级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主送机关移至版记,要标注“主送:××××”,而不使用“发:××××”,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与抄送机关之间不加分隔线。

常见问题:1.主送机关标注位置不正确,没有顶格编排;2.主送机关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同级同类机关之间不使用顿号而用逗号,同级不同类机关之间不使用逗号而用分号,主送机关结束之后应用冒号却不用标点符号,主送机关移至版记时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不使用句号而用冒号。

九、正文

《条例》规定: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格式》标准: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l.(“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要点说明:明确要求“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目的在于保证公文的严肃性、真实性,公文首页没有正文则不知文件内容,影响严肃性,并且容易产生假冒公文。公文首页显示不了正文的原因有:1.联合行文。发文机关过多时,解决方法包括,一是只使用主办机关标志;二是将所有联署发文机关标志字号缩小、行距缩小;三是调整行距、字距;四是简略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或采用排列在前的发文机关名称加“等”的方式;五是将标题上移。2.主送机关过多。

可将主送机关移至版记。3.签发人过多。可增加每行签发人编排个数(由两个增至三个)。

常见问题:1.正文中结构层次序数越级使用或错用。2.层次序数中的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如“(一)、”“1、(“1)”、。3.正文引用公文时先”引发文字号后引标题(应先引标题,再用圆括号引注发文字号)。

十、附件说明

《条例》规定: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格式》标准: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要点说明:公文正文中的一些内容如图表、名单等,如穿插在正文中,往往隔断前后联系而造成阅读不便,需将其从正文中抽出作为附件单独表述,附件是正文内容的组成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附件说明有两种形式:一是在正文中涉及附件内容处加括号注明“见附件”或“附后”;二是正文下空一行注明。注意:1.用“附件”而不是“附”,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位置编排;2.附件名称接排在“附件:”之后,不用转行;3.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而不是用汉字或汉字加圆括号;4.序号后用圆点而不是顿号;5.附件名称后不加书名号等标点;6.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不要顶格;7.如果正文中涉及附件内容处,已标注“(见附件)”或“(附后),则不另标注附件说明。 ”

常见问题:1.公文中带有附件的却漏标附件说明;2.

附件说明标注不规范,有的在正文中写明报送、上报、批转、转发等字样,在附件说明处又标注“附件”字样(相关内容不是附件);3.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素解读

常见问题:1.有的发文机关标志字体、字号不规范,有的使用宋体、华文中宋,有的下级单位发文机关标志字号大于上级机关发文机关标志字号;2.有的发文机关标志红色偏暗、偏淡;3.有的发文机关标志与发文机关署名或印章不一致。五、发文字号《条例》规定: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格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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