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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13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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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在本案中,借款合同和玉石买卖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

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据此可知,如果赵刚主张用玉石货款清 偿借款的,则可以另行起诉或者以反诉的方式提出。赵刚提起反诉的,法院可以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

(2011 年) (三)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 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

8月2日张成

A市升湖

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 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

2年,分别居住于 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

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 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 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

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

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

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

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 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 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

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

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 三者的事

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

95—100题。

95.

A. 张成功行使管辖异议权符合法律的规定 B. 张成功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95题)

C. 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D. 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BCD 【考点】管辖权异议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 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 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张成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之 后才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张成功提出异议的时间不符合 法律规定,法院应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告张成功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 不一致,应由其经常居

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经常居住地是 A市安平区,即本案应由安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题中,受理案件的升湖区法院在受理后发现对案件没有管 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移送给安平区法院。

96. 关于本案调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96题)

A.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的做法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B.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如不先行组织调解,将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C. 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 D. 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违法

【答案】ABC 【考点】法院调解

【解析】选项A、B正确。《简易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本案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安平区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 应在开庭审理时对本案先行调解。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调解规定》第六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 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

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 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据此可知,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 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而非必须进行再次调解,法院未再次进行调解的也不违法。

97. 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第97题)

)。(2011年卷三不定项

A. 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 如张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C. 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 D. 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答案】C

【考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

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 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据此可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之一是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原 告和被告间诉讼结果的影响,从而使权利义务有所增加或减少。在本案中,陈佳与黎明丽与张成功之间离婚案件 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论哪方胜诉对其权利义务都没有任何影响。因此,她不属于本案的无独立 请求权第三人,法院不能通知其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98. 下列双方当事人的承认,不构成证据制度中自认的是( A. 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 B. 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98题)

C. 张成功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D. 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

【答案】ACD 【考点】自认

【解析】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自认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有限 的,身份关系案件中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不能适用自认制度。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如涉及收养关系、 婚姻关系等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主张不能因为对方当事人的承认而免除其证明责任。因为身份关系的案件 涉及人身权利,这是当事人自己不能任意处分的。本题中,选项 实,不能适用自认制度。

A C、D中提到的事实是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

99. 下列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根据的选项是( A. 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没有其它财产分割争议 B. 张成功承认家中36万存款在自己手中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99题)

C. 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 D. 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

【答案】AB

【考点】免于证明的事实

1500元的主张

【解析】选项A、B正确。张成功对黎明丽提出的有关财产的事实予以了承认,根据自认制度,法院可以将其 作为判决的根据。

选项C错误。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 法院判决的依据。

选项D错误。《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 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据此可知,张成功为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 过程中对自己有第三者的承认,不可以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1500元,张成功对其主张并没有认可,不能作为

100. 关于法院宣判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上诉权利 B. 上诉期限 C. 上诉法院

D. 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答案】ABCD 【考点】宣判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100题)

【解析】选项A、B、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 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2010年) (三)

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 10000

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 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 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 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 自己花费了 3000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 97-100题。(2010年卷三不定项第97-100题)

97. 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B. 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C. 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 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

【答案】A

【考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

【解析】选项 A正确。甲、乙仅针对租金起诉,没有要求给付请求利息,法院擅自对利息进行判决,违反了 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选项B错误。从题干中看不出法院有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做法,因此,并没有违背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

平等;(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题中,法院并没有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针对的主体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本题中并未出现外国 人和无国籍人,不涉及违背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的问题。

(3

98. 关于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B. 甲、乙是上诉人,丙是被上诉人 C. 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D. 甲、乙、丙都是上诉人

【答案】D

【考点】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

)。

【解析】《民诉意见》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均 提出了上诉,因此,甲、乙、丙都是上诉人。

99. 关于甲上诉请求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B. 二审法院直接裁定发回重审 C. 二审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

D. 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

【答案】CD

)。

【考点】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

【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 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选项D正确。房屋为甲乙共有,乙对于租赁关系的解除同样具有处分权,因此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 的请求,须经乙同意。

100.

的请求,二审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

关于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销租金)。

A. 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B. 不予审理

C. 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 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

【答案】D

【考点】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

【解析】《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 起诉。

主观题

五、(本题20分)

案情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 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 3,

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 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 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 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 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 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

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

1,000吨煤炭。

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

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 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 (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 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 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 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 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 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

大力公司、

2, 000吨煤

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 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本案乙省 B县和丁省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大力公司和铁成公司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是明确、 唯一的,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008-2013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

【解析】在本案中,借款合同和玉石买卖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据此可知,如果赵刚主张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的,则可以另行起诉或者以反诉的方式提出。赵刚提起反诉的,法院可以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2011年)(三)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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