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清华大学建议稿与论证报告的基础上,起草工作小组草拟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经过起草领导小组讨论、修改,又经环资委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和修改,形成了现有的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中遵循的基本原则
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国家责任和全民义务相结合。世界许多国家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为满足现实能源需求和解决未来能源问题的重要战略途径。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先进国家的经验来看,只有明确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领域的公共责任,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额外费用由所有能源消费者承担,才有可能推动可再生能源大规模的、商业化的开发利用,并使之逐步与常规能源竞争。草案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遵循国家责任和全民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在总则和主要章节中都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特别是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这一原则是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和各项制度的基础。
第二、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相结合。在我国现阶段,政府是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推动力量。但是,政府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目的是加速可再生能源产业实现商业化和规模化,其职责主要体现在营造市场、制定市场规则和规范市场运行等,为可再生能源同常规能源竞争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以引导和激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有关章节中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
用总量目标、专项规划、产业指导、分类价格与费用分摊和经济激励等措施,对政府在营造和规范市场等方面的职责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是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第三、当前需求和长远发展相结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一方面可以满足我国当前的能源需求,特别是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的能源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逐步增加其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满足未来能源供需平衡。这就要求在立法中立足国情,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在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成熟技术的同时,对资源潜力巨大、商业化前景较好、在改善未来能源结构中有重大作用的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以及生物液体燃料等,采取总量目标和价格引导等措施拉动市场需求,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成长。
第四、国内实践和国际经验相结合。在利用法律手段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方面,国际社会已经有了成功的经验,我国也在一些领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积极的实践。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总量目标、分类电价和费用分摊等方面的规定,就是我国实践经验和国际成功做法相结合的产物。
三、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共有总则、资源普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和费用分摊、经济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四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可再生能源定义
根据国内外通行的定义和我国现阶段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需要国家政策扶持的实际情况,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下列从自然界直接获取的、可再生的非化石能源:(一)风能;(二)太阳能;(三)水能(利用水力发电的,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5万千瓦的除外);(四)生物质能(通过传统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材、人畜粪便等除外);(五)地热能和地温热源的热能;(六)海洋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再生能源。”
2、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体制
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的同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符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既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也有利于发挥各方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积极性,是本法有效实施的重要体制保障。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3、关于可再生能源资源普查
开展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普查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为此,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
生能源资源的普查和管理,并会同国务院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气象等有关部门制定资源普查的方法和标准。”“国务院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气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普查,普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可再生能源资源的普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4、关于可再生能源中长期总量目标
规定能源生产或消费中可再生能源的总量(或者比例),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营造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有效措施。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已经在相关法律和规划中明确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为开辟可再生能源市场,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和法律条件。我国有关部门也在相关领域进行了多年的跟踪研究,反复论证了可再生能源在2010年和2020年达到全国能源消费总量5%和10%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逐步实施这一政策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考虑到总量发展目标需要通过配套措施逐步加以落实,因此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我国能源需求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提出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执行,其中2010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不低于5%,2020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不低于10%。”“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总量目标和各地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指标。”
5、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是国家指导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比较先进的国家,通常都有详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借鉴国际国内的成功经验,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科技、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气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指标,会同科技、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气象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的规划和计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规定:“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6、关于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
明确规定电网全额收购符合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为并网提供便利,是为可再生能源发电营造基本的市场环境,鼓励各种市场主体积极开发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的重要措施,其同我国现行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的政策也相衔接。为此,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当保证在其建成发电时接收其电力上网。”
可再生能源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