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附件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可再生能源法的背景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分类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本草案征求意见稿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现代生物质能(指沼气、乙醇、生物质能发电等)、地热、海洋能、小水电等。
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对于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调整能源结构和保障能源安全的现实要求。我国能源消费构成中煤炭比例过高,国内石油供应形势严峻,只有通过加快大中型水电、核电、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才能逐步改善能源结构,减缓能源安全问题。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分布广,可满足发电、供气、供热、制取液体燃料等多种用途,可替代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多种能源。我国小水电、风力发电、太阳能热水器已经是成熟技术,可较大规模地提供能源或替代化石能源,其他可再生能源也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前景。因此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弥补石油、天然气的资源短缺,是我国能源长期发展战略和近期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选择。
从世界范围来看,可再生能源年增长速度超过了30%,在各类能源中增长最为迅速,同时在能源供应构成中的比例也逐年上升。欧盟大多数国家提出到2024年,可再生能源在其能源供应中的比例将达到10%以上,2050年将达到50%以上,是继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之后的主要替代能源。
第二、保护环境特别是保护大气环境的迫切需要。化石能源的生产和消费是大气环境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我国约90%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来自化石的能源生产和消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烟尘等大气污染物造成的酸雨、呼吸道疾病等已经严重威胁经济发展和人体健康。到2024年,即使我国实现以能源消费翻一番保证经济翻两番的目标,能源消费总量仍要增加15亿吨标准煤。如果未能有效调整能源结构,煤炭消费量将增加约10多亿吨标准煤,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压力是十分沉重的。因此,控制煤炭消费过快增长,提高大中型水电、核电、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是环境保护的必然选择。
减排温室气体是全球环境保护的重要领域。从长远来看,我国需要通过降低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等措施,承担与国际地位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义务。可再生能源是国际公认的清洁能源,从全球环境保护的需要出发,我国也应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