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隐患治理应坚持“一隐患、一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隐患,煤矿上一级单位安监部门必须挂牌督办,治理责任单位及时记录治理情况和工作进展,及时报告安监部门。对于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应当由治理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继续按照治理方案组织实施;对于上级单位(包括上级公司、省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及时将治理情况书面报告检查单位;对于当班采取措施,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治理消除,并做好记录。重大隐患的督办、验收,由煤矿上一级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隐患治理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坚持不安全不治理的原则,对治理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必须安排班组长以上具有相应组织、协调能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部门专业人员跟班指导,并设置警示标识;安监员现场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严禁带着隐患组织生产。各煤矿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继续开展标准化建设,坚持过程达标、动态达标、持续达标。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和业务保安职责,严禁带着隐患组织生产。
第三十六条 建立事故隐患追溯机制。各煤矿安监部门负责事故隐患追溯工作。对重大隐患、共性隐患、反复隐患、新增隐患应当追根溯源,倒逼业务管理部门落实“一岗双责”。各煤矿每月应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重点从生产环境、
技术设计、规程措施、规章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劳动组织、设备设施质量、现场管理及作业行为等方面至少进行一次倒查倒追,推演隐患形成过程,倒查隐患形成原因,倒追业务保安职责,并形成《隐患追溯报告》。安监部门应将《隐患追溯报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根据具体情况,向同级业务部门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同时报分管副矿长。《隐患追溯报告》、《安全监察意见书》应比照文件归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煤矿应每月由矿长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分单位或分专业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情况、隐患治理情况、《月度隐患追溯报告》,制定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安监部门负责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并保存。
第三十八条 健全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台帐。各煤矿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陵矿业发〔2018〕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费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煤司发〔2017〕13号)要求,健全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台帐,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矿应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面落实安全双重预防管理体系。公司将把《办法》的执行情况作为安全基础管理考核内容之一。
第四十条 该《办法》由公司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作为重大安全风险管控的风险点; 2.有可能造成事故的风险点; 3.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表(样表); 4.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责任清单(样表)。
附件1
作为重大安全风险管控的风险点
1.高瓦斯的采煤工作面及上隅角、煤巷及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
2.过构造带采掘工作面及斜巷揭煤工作面; 3.排放瓦斯工作面及回风流经过的所有区域; 4.顶板离层水风险、有周边小煤矿威胁的采掘工作面; 5.开采自燃易自燃煤层的采掘工作面;
6.煤尘有爆炸危险性矿井的主要煤仓放煤口、主要转载点和落煤点;
7.孤岛开采的采煤工作面及两巷; 8.初采初放及末采回撤的采煤工作面; 9.斜巷人车;有无轨胶轮车运行的斜巷(井); 10.搬家倒面、拆装运卸大件的作业现场; 11.外委施工队伍。
附件2
有可能造成事故的风险点
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管理);
2.超通风能力生产或矿井需要的风量计算错误(管理); 3.生产系统能力不足或富余系数不够(管理); 4.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下井(人员);
5.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构成通风系统就组织生产,或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盘)区,或采、掘工作面未实行独立通风,或不符合规定串联通风(管理);
6.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要求,或未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停风措施,或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或设备配备不全、管理不善(管理);
7.矿井未按规定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或未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或没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管理);
8.矿井未按规定编制各项防治煤尘或防止煤尘爆炸的措施,未按规定设置水棚或者岩粉棚(管理);
9.未建立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或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未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封闭危险区域进行封闭作业时,其他区域人员未全部撤出(管理);
10.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井下爆炸物品库未有独立通风系统(管理);
11.井筒、采掘工作面、巷道、设施等用风地点风速超速或不足,或巷道贯通时不遵守规程规定(管理);
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