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反倾销措施和中国反倾销应诉
程大为
【摘 要】@@ 中国加入WTO的日子已经不远了.在中国和美国、欧盟,乃至和WTO最后的\入世\谈判中,反倾销问题始终是争论的焦点.据估计,在美国一意孤行地坚持下,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将不会随着中国加入WTO而消失,因此中国必须积极做好反倾销的准备,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期刊名称】《对外经贸实务》 【年(卷),期】2001(000)001 【总页数】4页(P28-31) 【作 者】程大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经济财政
‘ 入 世 观 潮 登 豳 “一—糊豳糊豳豳豳豳豳 豳圈 豳 l■ _’弱厂 rI'C)反 倾 销 措 施 和中国 反 倾 销.庶 旆■ 程大为 /中国人 民大 学中国加入 WTO 的 日子已经不远了。 在中国和美国 、欧盟 ,乃至和 WTO 最后的“人世 ” 谈判中, 反倾销问题始终是争论的焦点。 据估计 , 在美国一意孤行地坚持下 , 对中国出口 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将不会随着中国加入 WTO 而消失 , 因此中国必须积极做好反倾销的准备, 以维护 自己的权益。一 、 WTO 反倾销规定之分析 1948 年 ,与会缔约国把反倾销的规定写入 CATT 的第 6 条。 乌拉圭回合之后 ,关 于 反 倾 销 的
规 定重 新 签 署 在“ 执 行 1994 年 关 贸 总 协 定 第 6 条 的 协 议” ( Agreemenconimplementaltionof article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1994 , 以下称为 wro 反倾销协议 )之中,但 目前 WTO 的反倾销法律文本仍然不健 全,GATT/WTO的主要漏洞一直被一些国家和企业当作一种战略来使用 , 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有效工具 , l 、 对 于倾销 的认定 WTO关于倾销的认定实际上存在着双重标准 , 它在理论上是 以下面两种概念为基础的:(1) 价格倾销(Price dumping),即对外出口 价格低于出口 国国内市场价格。 (2)成本倾销(Cost dumping) , 即在出口 市场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根据 CATT第 6条规定 ,倾销是将“正常价值” ( NormalValue) 和出口价格作比较后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时才被确定的。 正常价值通常指“旨在供出口 国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 (Likeproduct) 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 比价格” 。 由此可见 ,GATT最初的反倾销认定是以价格倾销为基础的。 WTO 反倾销协议中的第 2.2.1 加入了“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认定方法。 该条规定,凡在进 口 国国内市场上以低于“相同产品的单位平均生产成本 ( 含固定和可变成本) 加上销售与一般管理费用” 的价 格出售者,“可以按不在正常贸易过程对待” 。 该条款的要害在于 :只要确定有’ 低于成本销售”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是倾销 ,不需要再和出口 价格作比较。对倾销认定的双重标准实际上是为保护主义开辟了另一个新渠道 。 首先 ,美国一贯是利用反倾销来实行贸易保护的。 将成本倾销写入 CAIT/WTO 的最 初倡导者是美国。 在东京回合中由于很多国家的反对而没有如愿。 在乌拉圭回合 中,美国联合欧 、 加 、 澳这三个反倾销大国和一体化组织 , 使该条款终于加入到了规则中。 其次 , 把低于成本销售作为直接认定倾销的规则有背于 GArIT 第6 28对外经贸实务 200J . 1‘入世观潮登豳“一—糊豳糊豳豳豳豳豳 豳圈 豳 l■.庶旆“人世谈判中, 反倾销问题始终是争论的焦点。 据估计 , 在美国一意孤行地坚持
一、WTO反倾销规定之分析执行1994年 关 贸 总 协 定 第 6 条 的 协 议 Agreemenconimplementaltionof article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 1994 , 以下称为 wro 反倾销协议 )之中,但 目前 WTO 的反倾销法律文本仍然不健全, l对 于倾销 的认定念为基础的: (1)价格倾销(Price dumping),即对外出口 价格低于出口 国国内市场价格。(Normal Value) 和出口价格作比消费的相同产品 (Likeproduct) 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 比价格。由此可见 ,GATT的价格出售者,该条款的要害在于 :只要确定有’ 低先 ,美国一贯是利用反倾销来实行贸易保护的。 将成本倾销写入 CAIT/WTO 的最初倡导者是美国。 在东京回合中由于很多国家的反对而没有如愿。 在乌拉圭回合中, EYEONWTO 入世 观 潮条以价格比较认定的常规模式 , 大大放宽了认定倾销的标准。2、对损 害的认定 按CATT/WTO的规则 ,只有倾销产品对进 口 国相同产品的国内行业 ( domestic industry) 造成重要损害(materialinjury) 时 , 才允许进 口 国使用反倾销 税。各国的贸易法案对损害有不同的标准 ,以美国的 最为霸道。 Ⅵ rro 的标准是含糊而灵活的, 这使进 口 国可以灵活地操纵损害标准。 WTO 反倾销协议的第3.1 和 3.2 条规定 : 要查清倾销产品的进 口数量和 对国内相同产品价格的影响。 并强调要兼顾所有经 济因素,综合评估。 这些综合因素,即损害指标包括 市场份额 、 就业 、 利润 、 生产能力 、 开工率 、 进 口 渠道 等。这其中的主要指标并不都和进 口 国国内行业的 发展有关 , 而可能是受商业周期和其他 因素影响 的。但是 ,所有这些指标都可 以成为进 口 国行业声称 遭到损害的借 口 。 由此可见 ,第 3.1 和 3.2 条无疑成 为一些国家应用反倾销措施开 了方便之门。 其次 ,累计损害评估程序进一步放宽了损害标准。 WTO 倾销协议的第 3.3 条规定 , 当几个国家的进 口 产品都同时受到反倾销调查时 , 可以将这些进口品的效应加在一起来判断是否造成重要损害。 例如,在美国 1998-1999 年的钢铁反倾销案中, 美国 同时对中国 : 俄罗斯 、 韩国等国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