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安全生产
牟平区建设系统二00九年度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区建设系统安全形势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分为基础工作考核、事故控制指标考核和日常工作考核,分别按40%、20%和40%的权重计分。其中:基础工作考核主要考核组织领导、机构建设、责任制落实、安全投入、重大事故防堵、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处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等情况;事故指标考核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日常考核主要考核区安委会、区建设局部署的日常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条 区建设局每年与各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单位须按照责任目标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
第五条 各单位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要写出自查报告,于12月1日前报区建设局综合科。12月底前,区建设局将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90分以上为安全生产优秀单位,80分以上不满90分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不满80分或年度内发生死亡、重大责任事故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由区建设局在全系统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参与当年先进(优秀)个人的评比、奖励资格。
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各单位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
附件 1、牟平区建设局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表 2、牟平区建设系统各单位考核标准评分细则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