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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作业公司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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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犬作业公司法案例分析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4

1?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8000万元。2006年8月1曰,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 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 交另一名

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 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全体董事和

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曰.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 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 该公司的监

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 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 (3) 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 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 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 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 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 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増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1) 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董事会会

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 行使表决权。

(2) 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 的董事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 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 公司监事

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 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 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 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 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所有的公司都是 可以发行

公司债券的。

(5) 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 是转增的

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 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8000x100% = %,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0,该五人 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帀100万元,其中A拟 出资20万元人民帀,B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

D、E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

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A 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年3月21曰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 出了申请

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A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 正。2006年4月7曰,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曰期为2006年4月2 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 2006年4月11曰发出公司成立的公

告。公司成立后,A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作出决议。2006年4月21日,G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 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G加入到该公 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 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B补足差额,如果B不能补足差额,则向A、 C、D、G按出资比例分扌日该差额。2006年5月,A要求转让出资给F, A于2006年4 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C表示同意,G在当曰收 到后,一直未予答复。D、E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B以前曾与F共过事有过恩怨, 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F高。2006年6月11日,A将出资转让给F,并办理了变更 登记手续。B不服,认为这是A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

2006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天津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在生产 经营过程

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翰林公司是天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 由.要求翰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06年8月,翰林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 资,于是翰林公司与向某、徐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合伙企业。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 A、B、C、D、E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有哪些

(2) A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翰林公司成立应当公告,A的观点是否正确 (3) 本题中的翰林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4) 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5) 公司成立后,G加入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6) 董事会做出的关于B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7) A将其股权转让给F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8) 翰林公司是否应替天津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告翰林,还是告天津分公司,说 明理由。 (9) 翰林公司能否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为什么 答案:

(1) 发起人协议中有三点不合法。第一,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 出资; 第二,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三,公司全 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两年内缴足。

(2) A的观点不正确,公司成立无须公告。

⑶ 公司成立之日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2006年4月2 日。

(4) 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因此,本案

中应由C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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