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是国家教育考试。为健全高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高考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2号)及省招委会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考的主要目的是为高等学校选拔新生提供考试成绩,同时也要有助于中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三条 高考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 高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第五条 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各级高招办组织实施。各级高招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考工作。
第六条 高考考务管理的规范化,是对考试实施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规定统一的操作程序,对考点考务管理规定明确一致的质量标准,达到统一管理规定、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质量的目的。
第七条 试卷、答卷和答题卡的运送与保管严格执行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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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各级高招办要落实省招委会《关于加强福建省高校招生考试试卷保密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08]8号)的各项要求。
第二章 规范化考点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第八条 高考以县(市、区)为考区,考区成立考区委员会,由县(市、区)招生委员会主任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考试机构负责人任考区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考风考纪实行考区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 考区根据当年考生数量及分布情况设置若干考点。考点应设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较为完善的全日制中学,以利于考试管理。考点必须符合安全保卫要求、封闭条件好、外部干扰少、交通方便、保证水电供应、通讯畅通、内部设施齐全(如听力设备、试卷、答题卡存放地点、考场网上巡视系统、教室环境、课桌椅规格等)。上年度在高考中违规被取消考点资格的学校,不得作为考点。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要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以外设考点的或在规定范围内新设考点的,均须经设区市招生委员会现场考核同意后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高考前,各设区市高招办应对本辖区内所有考点进行年度检查验收,对符合规范化考点条件的,应允许其申请挂牌。对局部未达到规范要求的,应及时敦促其整改。对上一年度严重违规被处罚的考点,应予以取消,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作为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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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3人,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在考区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开展工作。考点主考对考区主任及考区委员会负责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三条 考点下设考务、安全保卫、医疗防疫、后勤保障、联络协调等职能组,各职能组应分工明确、职责分明、互相配合,在考点主考领导下协同开展工作,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十四条 考点应在考试开始前进行规范布置。考点布置应既庄重又大方,在考点所在中学校门口上方悬挂统一横幅“××××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区××考点”,校内醒目处要张贴鼓励考生沉着应考和“端正考风、严肃考纪”等标语,张贴《考点平面示意图》、《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表》、《考生须知》、有关违规处理规定及其他必须向考生告示的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考点内部环境要保持安静、安全、卫生、整洁,要按规定做好考点卫生消毒工作。在考场四周5米以外应划定醒目的警戒线并设置警戒标识。对外语听力考试音响主控室设在考场警戒线以外的,要单独另设警戒线并加强安全保卫工作。考试期间,禁止一切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警戒线内。
第十六条 考点内设立主考办公室,试卷、答题卡、听力磁带保密保管室,网上巡视监控室、医务室、问询处、茶水供应处,考生休息处,自行车停放处等必要的服务设施,并应有醒目的示意标识。考点内通往厕所的路上也要有醒目指示标识。考点要为执行与考试有关事务的医疗救治车辆、公安治安巡逻车辆及无线电监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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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车辆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考点要编印考试秩序册,并于5月31日前报设区市高招办备案。秩序册主要内容应包括考点组织机构、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考点各职能组人员名单,有关岗位职责,《考点平面示意图》、《考场安排情况表》、《考点作息时间表》,考点突发事件预案等。
第十八条 考点的广播线路、听力设备、网上巡视系统、通讯设备、电力保障、信号电铃、电灯、车辆等,应在考前逐一检查落实到位,确保考试期间正常运行。考点要根据需要为考场配置统一的考务用品,如浆糊、密封签、垫板、2B铅笔、橡皮擦、削笔刀、0.5毫米黑色签字笔,“缺考”、“空白”印章,蓝色印油等。考点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应对恶劣气候、急性传染病扩散、人为破坏、设备故障及突然停电等突发事件等方面制定若干预案,以保证高考顺利进行,应急预案于考前报上一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考点应成立“突发、偶发事件处理专门小组”,由考区主任兼任组长,考点主考兼任副组长,并有监察、公安、安全保密、信息产业、卫生防疫、高招办的负责人以及巡视组组长、考点所在中学领导和外语科非高三年段教师代表等参加,负责考点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考试期间偶发事件的处理和事件发生期间考点秩序的维护。
第二十条 考点应根据当地疾病防控要求做好如体温监测等相关准备工作,还应根据所处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情况主动争取环保、卫生防疫、城管、水电、公安、交通、通信等部门的支持,确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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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期间考点的安全、安静、整洁、卫生和供电广播通信畅通,尤其听力考试时间内,杜绝考点周边环境噪音(车辆、建筑、鞭炮及其他人为干扰源等)对考生应考的干扰。
第二十一条 考点必须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举报电话由考区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考场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考点根据生源情况分类设立若干考场,并设有为防控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设立的备用考场。考场及备用考场应选择在安全、安静,通风透气、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的教室。考试开始前,必须对考场进行清理与消毒。室内除考试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考场及备用考场须按规定配备外语听力播音设备和网上巡视系统。
第二十三条 每个考场考生数为25人(各科类尾数考场和备用考场可以少于25人),不同科类(除音乐、美术、体育类外)的考生不得混编在同一个考场。考场门窗玻璃应齐全,配有门锁,室内40W以上日光灯不少于4支。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如为单人桌,则须按每考生两张配置,桌子的摆放形式必须统一规范,桌口朝前(连椅桌、斜面桌或无法移动的桌子除外),桌面平整、无任何字迹记号(如有字迹记号,须用三合板或塑料布罩住),抽屉内须清空,考生必须统一坐在靠左边(或右边)的单人桌座位上。考生的准考证号签粘贴在桌面的左(或右)上角。每张桌面上应备有一块干净的小木块或小石子,以压放试卷、答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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